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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30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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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必须更换的必要资料;
(5) 翻修时装配的顺序和方法;
(6) 翻修后的试验说明;
(7) 储存处理包括任何储存限制的说明;
(8) 翻修需要的工具清单。
第A33.4 条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
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必须规定强制性的
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和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有关程序。如持
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
册中。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
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
的大纲则除外”。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 112— CCAR—33—R1
附件B 合格审定标准大气降雨和冰雹的浓度
为了按照第33.78 条(a)(2)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图B1、
表B1、表B2、表B3、表B4 规定了雨和冰雹的大气浓度和尺寸分
布。只要申请人能表明所使用的替代方法没有降低试验的严格程
度,在通常通过喷洒液态水模拟降雨以及投掷冰块制造的冰雹模
拟降冰雹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不同于本规定附录B 规定的这些水
滴和冰雹的形状、尺寸和尺寸分布,或者允许使用尺寸和形状单
一的水滴或冰雹。
图B1 雨和冰雹的征兆图表,利用表B1 和B2 可获得合格审定浓度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1 — 113 —
表B1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雨浓度
高度 米(英尺) 雨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气)
0 (0) 20.0
6,100(20,000) 20.0
8,020(26,300) 15.2
9,970(32,700) 10.8
11,980(39,300) 7.7
14,020(46,000) 5.2
注:在其他高度上雨的水含量的值可以由线性内插的方法确定。
表B2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冰雹浓度
高度 米(英尺) 冰雹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气)
0 (0) 6.0
2,230 (7,300) 8.9
2,600 (8,500) 9.4
3,050 (10,000) 9.9
3,660 (12,000) 10.0
4,570 (15,000) 10.0
4,880 (16,000) 8.9
5,400 (17,700) 7.8
5,890 (19,300) 6.6
6,550 (21,500) 5.6
7,410 (24,300) 4.4
8,840 (29,000) 3.3
14,020 (46,000) 0.2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 114— CCAR—33—R1
注:在其他高度上的冰雹水含量值可以用线性内插法确定。低
于2,230 米(7,300 英尺)和大于8,840 米(29,000 英尺)的冰雹征
兆可根据线性外插数据获得。
表B3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雨滴尺寸分布
雨滴直径(毫米) 总雨水含量分布(%)
0-0.49 0
0.5-0.99 2.25
1.00-1.49 8.75
1.50-1.99 16.25
2.00-2.49 19.00
2.50-2.99 17.75
3.00-3.49 13.50
3.50-3.99 9.50
4.00-4.49 6.00
4.50-4.99 3.00
5.00-5.49 2.00
5.50-5.99 1.25
6.00-6.49 0.50
6.50-7.00 0.25
合计 100.00
注:雨滴的平均直径为2.66 毫米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1 — 115 —
表B4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冰雹尺寸分布
冰雹直径(毫米) 总冰雹水含量分布(%)
0-4.9 0
5.0-9.9 17.00
10.0-14.9 25.00
15.0-19.9 22.50
20.0-24.9 16.00
25.0-29.9 9.75
30.0-34.9 4.75
35.0-39.9 2.50
40.0-44.9 1.50
45.0-49.9 0.75
50.0-55.0 0.25
合计 100.00
注:冰雹的平均直径为16 毫米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规定》的说明
— 116—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
适航标准〉的决定》的说明
一 修订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3)自1988
年2 月9 日发布施行以来,已用于国产运七、运八、直九和直十
一等航空器所装WJ5E、WJ5AI、WJ6、WJ9、WZ8D 和WZ8A 等型发动
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民用航空发动机的型号认可审
查。该标准对保障我国民用航空发动机的使用安全和促进民用航
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于航空发动
机,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航空发动机适航标
准》(CCAR-33)主要是参考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33 第11 修正
案制定的。目前FAR-33 已修订到第20 修正案。从第12 到20 修
正案增加了多发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额定值、发动机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等新概念、新技术,更新了
发动机的部分验证标准。
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防止国外不符合现行
国际标准的发动机进入我国造成民用航空飞行隐患,配合国际民
航组织安全审计和我国新支线飞机项目的开展,中国民用航空总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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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决定修订《航
空发动机适航标准》,修订后的名称改为《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二 修订的主要情况
在格式上,本次修订将原规章中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部分别改为A 章、B 章、C 章、D 章、E 章、F
章;原规章中关于条的序号的表述“§……”改为“第……条”。
在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参考了FAR-33 第12 至20 修正案,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引进了多发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功率额定值的概念;
2.新增加了对发动机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持续转动、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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