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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30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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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
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c) 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34.5
千帕(5 磅/英寸2)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漏。每个增
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不低于34.5 千帕(5 磅/
英寸2)的内部压力加上油箱的最大工作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
泄漏。
(d) 对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
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
装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
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二十、§33.92 改为第33.92 条后,条款修改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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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 条 转子锁定试验
如果采用锁定转子装置以阻止发动机持续转动,则发动机必须
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包括该装置工作25 次的试验:
(a) 发动机必须从额定最大连续推力或功率状态停车;并且
(b) 必须在承受在该状态下持续飞行可能引起的最大扭矩的
情况下,按发动机使用说明的规定操作停止和锁定转子的装置,
并且
(c) 在25 次工作中,每一次转子锁定后,转子必须在这些状
态下保持静止5 分钟。
二十一、§33.93 改为第33.93 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93 条 分解检查
(a) 在完成本章第33.87 条(b)、(c)、(d)、(e)或(g)的持久
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
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
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2) 按第33.4 条提交的资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
号设计并且应仍然可以安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
(b) 在完成本章第33.87 条(f)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
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
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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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并且
(2) 每型发动机可以有超出本条(a)(2)允许的损伤,包括某
些不适合于进一步使用的发动机零件或部件。当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和、或试验,证明发动机以
及包括安装节、机匣、轴承座、轴和转子的结构完整性得到了保
持;或者
(c) 代替本条(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30 秒钟一台发动机
不工作(OEI)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
发动机上进行本规定第33.87 条(b)、(c)、(d)或(e)规定的持久
试验,接着进行第33.87 条(f)规定的试验,但中间不进行分解和
检查。在完成第33.87 条(f)的持久试验后,发动机必须满足本条
(a)的要求。
1988 年2 月9 日发布施行的《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CCAR-33)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2 年4 月19 日起施行。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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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1)
A 章 总 则
第33.1 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
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
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
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
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
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 条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 编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
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
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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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 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应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
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安装说明
(1) 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
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 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
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 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b) 使用说明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2) 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 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 起动;
(ii) 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第33.7 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并包
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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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
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
有关:
(1) 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
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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