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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5 21: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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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必须注明等磁差线资料的日期。
19.9 航空数据
19.9.1 必须标出下列航空数据: 附件 4 19-1 1/11/01
附件 4—航图 第 19 章
1) 国际商用航空运输定期使用的机场及其名称;
2) 经选择有助于定位的无线电导航设施,及其名称和识别代号;
3) 根据需要,远程电子导航设施网格线;
4) 对航图作用所必要的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的边界;
5) 对航图作用所必要的规定位置报告点;
6) 海洋导航船。
注:图上可标出其他航空数据,但这些资料不得影响重要资料的清晰程序。
19.9.2 建议:在不具备其他导航手段的地方,应该标出对空中航行有用的航空地面灯光和海上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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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19-2
第20章 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
20.1 作用
具备充分备份安排并符合附件6对航图要求的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必须使飞行机组能够以方便和及时的方式显示所需要的资料,进行航线规划、航线监视和领航。
20.2 可供显示的资料
20.2.1 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必须能够显示附件4第5章、第7章至第19章所要求的全部航空、人工地物和地形的资料。
20.2.2 建议: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应该能够显示附件4第5章、第7章至第19章所建议的全部航空、人工地物和地形的资料。
注: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可以显示相同纸页航图要求显示之外的,被认为对安全航行有用的补充资料。
20.3 显示要求
20.3.1 显示的种类
20.3.1.1 可供显示的资料必须细分为下列类型:
a) 基本显示资料:显示中永久存在的并包含实施安全飞行的最基本的资料;和
b) 其他显示的资料:可从显示中删除或根据要求单独显示的,并包含在实施安全飞行中不作为基本需要的资料。
20.3.1.2 添加或删除其他显示资料的功能必须非常简便,但不得删除保存在基本显示部分中的资料。
20.3.2 显示模式和毗邻区的生成
20.3.2.1 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必须能够不间断地以实时动态方式显示航空器的位置,并必须能够自动复位和生成背景区域。
注:可以提供其他方式,如静态航图显示。
20.3.2.2 必须能够人工调整航图区域和航空器与显示边缘的相对位置。
20.3.3 比例尺
必须能够改变显示航图的比例尺。
20.3.4 符号
所使用的符号必须符合附录2-ICAO航图符号对电子航图所规定的符号,但如果希望显示的内容无ICAO航图符号可资利用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所选择的电子航图符号必须:
a) 尽量少使用线、弧线和区域充填;
b) 不得与现行航图符号造成混淆;
c) 不得影响显示的清晰度。
注:根据输出媒介的分辨率可以细化每一符号,但任何增加部分不得改变符号的基本分辨特性。
20.3.5 显示硬件
20.3.5.1 航图显示的有效尺寸必须满足显示20.2所要求的资料,避免过多的滚动。
20.3.5.2 航图显示器必须具备需要准确描绘附录2-ICAO航图符号所要求内容的能力。
20.3.5.3 航图显示的方式必须保证显示的资料能使观看者在驾驶舱自然和人工灯光条件下清楚浏览。 附件 4 20-1 1/11/01
附件 4—航图 第 20 章
20.3.5.4 必须允许飞行机组可对显示亮度进行调节。
20.4 数据的提供和更新
20.4.1 用于显示的数据的提供和更新必须符合航空数据质量系统的要求。
注:航空数据质量系统的要求见第2章2.17和附件15第3章3.2。
20.4.2 航图显示器必须能够自动接收对现行数据的批准更新。必须规定一种方式确保批准数据和对该数据的所有更新能正确装载到显示器中。
20.4.3 航图显示器必须能够接受人工输入的批准数据的更新,利用简便方法在最后接受该数据之前对其进行验证。人工输入的更新必须在显示上能与批准数据和批准更新加以区别,并不得影响显示的清晰度。
20.4.4 必须保存更新的全部记录,包括应用的日期和时间。
20.4.5 航图显示器必须使飞行机组能够显示更新内容,以便飞行机组可以检查更新情况和确定其是否已在系统中。
20.5 性能检测、故障告警和显示
20.5.1 必须规定一种方法以便能在机上对主要功能进行检测。如出现故障,该检测必须显示资料,指明系统出现故障的部件
20.5.2 系统故障必须有适当的告警和提示。
20.6 备份安排
为了在遇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安全领航,规定的可靠备份安排必须包括:
a) 能够安全取代显示功能的设施,以确保故障不致产生严重的事态;和
b) 简化未飞航程安全领航方法的备份安排。
注:适用的备份方法可以包括携带纸页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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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20-2
第21章 雷达最低高度图 - ICAO
21.1 作用
21.1.1 这一补充航图提供的资料必须使飞行机组能够监控和交叉检查在雷达管制下指定的高度。
注:附件11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目标并不包括预防撞地。因此,驾驶员始终要负责确保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出的任何许可在这方面都是安全的,IFR飞行由雷达引导时除外。参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号文件)第8章8.6.5.2。
12.1.2 在本图正面应以醒目方式说明该图仅可用于交叉检查在雷达管制下指定的高度。
21.2 应用范围
建议:凡已建立雷达引导程序但又不能在区域图-ICAO、标准仪表离场图(SID)-ICAO或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ICAO清楚标绘时,必须按照1.3.2规定的方式,绘制雷达最低高度图-ICAO。
21.3 范围和比例尺
21.3.1 本图的覆盖范围必须足以充分显示与雷达引导程序相关的资料。
21.3.2 本图应该按比例尺绘制。
21.3.3 建议:本图应与相关的区域图—ICAO按照同样比例尺绘制。
21.4 投影
21.4.1 建议:应采用直线接近大圆的正形投影。
21.4.2 建议:应适当沿图廓线按固定间隔标出分、度的分划线。
21.5 识别名称
每一幅图必须以建立雷达引导程序的机场名称加以识别,或者当程序适用于一个以上机场时,以所标绘的空域名称加以识别。
注:名称可以是机场服务的城市名称,或者当程序适用于一个以上机场时,名称可以是空中交通服务中心的名称或航图覆盖区域内最大城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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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