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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资料的标绘必须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
2.1.4 所用的颜色或色调和字体大小,必须使驾驶员能在不同的自然或人工光线的条件下看懂。
2.1.5 资料的编排形式必须使驾驶员能在一个与其工作量和工作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时间内获取有关资料。
2.1.6 各类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必须允许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
2.1.7 建议:航图应按真北方向布局。
2.1.8 建议:航图图幅的基本尺寸应为210X148毫米(8.27X5.82英寸)(A5)。
2.2 名称
根据本附件的规范和为满足航图作用而编制的航图或航图系列的名称,如果其中使用的任何标准作了某些修改,必须使用有关章节的标题但不包括“ICAO”字样。只有符合第2章和为特定航图规定的所有标准时,航图和航图系列的名称才可包括简缩字“ICAO”。
2.3 其他资料
2.3.1 除特定的航图另有规定外,航图的边框标注布局必须按附录1的规定设计。
2.3.2 除有关航图的规范另有说明外,每一幅图的正面必须注明下列资料:
1) 航图系列的代号或名称;
注:名称可简写。
2) 图幅名称和编号;
3) 在图幅边缘标注衔接图的名称(如适用)。
2.3.3 必须提供所用符号和缩略语的图例。图例必须印在每一幅图的正面或背面,但如篇幅不够时,可单独印制。
2.3.4 制图机构的名称和完整地址,必须印在图的边际。但如该图作为航空文件的一个部分出版时,此项资料可放在该文件的前面。
2.4 符号
使用的符号必须与附录2所示的国际民航组织航图
附件 4 2-1 1/11/01
附件 4—航图 第 2 章
符号相一致。但如有必要在航图上标出对民用航空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地物或项目,而目前又无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符号的情况下,可为此目的选用适当的符号。选用的符号不应对国际民航组织任何现行的符号造成混淆或影响图的清晰度。
注:符号的大小、突出程度以及线条的粗细间隔,可因航图的比例尺和作用的差别而不同,但须适当考虑到符号表达资料的重要性。
2.5 计量单位
2.5.1 距离必须取自于大地距离。
2.5.2 距离必须以千米或海里表示,或两者兼用,但两种单位要有明显的区分。
2.5.3 高度、标高、高必须以米或英尺表示,或两者兼用,但两种单位要有明显的区分。
2.5.4 机场长度尺寸和短距离必须以米表示。
2.5.5 距离、尺寸、标高和高的分辨率等级必须符合特定航图的规定。
2.5.6 表示距离、高度、标高和高的计量单位必须在每一幅图的正面清楚标明。
2.5.7 每一幅标有距离、标高和高度的航图上,必须有换算表(千米/海里、米/英尺)。换算表必须印在每一幅图的正面。
2.6 比例尺和投影
2.6.1 大面积图上必须注明投影的名称、基本参数和比例尺。
2.6.2 小面积图上,只须标明线段比例尺。
2.7 航空资料的有效日期
每幅图的正面必须清楚地注明航空资料的有效日期。
2.8 地理名称的拼写
2.8.1 全部书写必须用拉丁字母符号。
2.8.2 在官方使用变体拉丁字母的国家,可以接受该国对其地点和地理特征名称的官方拼写,包括各字母所用的重音和发音符号。
2.8.3 任何特定的航图上对地理名词“cape(角)”、“point(点)”、“gulf(湾)”、“river(河)”用简写时,对每种图的重要举例,必须按出版机构所用文字,将其全部拼出。在图内,简写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2.8.4 建议:尚未对其正式制定或采用拉丁字母拼写地名的地区,以及在缔约国领土以外的地区,应按制图机构通常采用的方法,将非拉丁字母的地名加以音译。
2.9 缩略语
2.9.1 如认为适当时,航图上必须使用缩略语。
2.9.2 建议:适用时,缩略语必须选自《空中航行服务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缩略语和代码》[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ICAO Abbreviations and Codes (Doc 8400号文件)]。
2.10 政治边界
2.10.1 图上必须标绘国界线。但是,如果国界线会遮盖对航图使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时,可以将其中断。
2.10.2 图上出现多个国家的领土时,必须标明各个国家的名称。
注:如系属地,可在括号内加注主权国名称。
2.11 颜色
建议:图上所用颜色应该符合附录3-色标。
2.12 地形
2.12.1 图上标绘的地形,其描绘方法必须能满足
1/11/01 2-2
第 2 章 附件 4—航图
航图使用者的下述需要:
a) 定向和识别;
b) 安全超障余度;
c) 标注航空资料的清晰度;
d) 作计划。
注:通常使用等高线、分层设色、标高点和地貌晕渲法的综合方法描绘地形。选择方法受航图性质和比例尺及其用途的影响。
2.12.2 建议:凡用分层设色标绘地形,所用色调应以附录4所示分层色标为依据。
2.12.3 使用标高点时,必须标出选定的突出点。
2.12.3.1 对标高点数值的精度有怀疑时,必须在数值后加注±符号。
2.13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图上标有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时,必须注记编号或其他识别名称,但国籍字母可省略。
注:国籍字母系《地名代码》(Doc 7910号文件)当中所载的字母。
2.14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2.14.1 如图中标有ATS空域,必须注明空域的等级、类型、名称或呼号、垂直界限和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根据附录2-ICAO航图符号对水平界限的说明。
2.14.2 建议:用于目视飞行的航图,每幅图的正反面应标有附件11适用于该图所示空域的ATS空域分类表。
2.15 磁差
2.15.1 图上必须注明真北和磁差。磁差分辨率等级必须为特定航图规定的等级。
2.15.2 建议:图上标注磁差时,所标注的数值应取最接近出版日期年代的数值,表示的年代应为5的倍数;例如1980年、1985年。特殊情况下,现行数值在经过计算年变率后出现1度以上变化时,应标明临时日期和数值。
注:可注明磁差的日期和年变率。
2.16 印刷式样
注:关于适宜供航图使用的样例载于《航图手册》(Doc 8697号文件)。
2.17 航空数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