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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5 21: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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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2 图上必须标明等高线所用的数值。
17.7.8 分层设色
17.7.8.1 采用分层设色时,必须标明色调高程范围。
17.7.8.2 必须在图框外标出图上所用的分层设色表。
17.7.9 标高点
17.7.9.1 标高点必须标在选定的关键地点。所选择的标高均必须是周边地区的最高标高,并且通常必须为表示山峰、山脊的顶部。山谷和湖面的标高,如果对航行人员有重要价值也必须标出。每一选定标高的位置必须用一个圆点表示。
17.7.9.2 必须在图框外注明图上最高点的标高(米或英尺)及其地理位置(精确至最近似的5分)。
17.7.9.3 建议:图幅上所有最高点的标高,不应该用分层设色。
17.7.10 地形资料不全或不可靠
17.7.10.1 等高线资料未经测量的地区,必须标明“地形数据不全”。
17.7.10.2 一般标高点不可靠的图幅,必须以表示航空资料使用的颜色,在图的正面显著位置,加注下述警告注记:
“警告:本图地形资料不可靠,使用标高时须注意。”
17.7.11 陡崖
建议:当陡崖为明显地标或缺少人工地物的详细资料时,图上应标出陡崖。
17.7.12 林区
17.7.12.1 建议:图上应标出林区。
注:在高纬度图上,可标绘生长树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界线。
17.7.12.2 如标绘林区,应以短划黑线标绘生长树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界线,并加适当的注记。
17.7.13 地形资料的日期
必须在图框外注明地形基本图上标明的最新资料日期。 17-3 1/11/01
附件 4—航图 第 17 章
17.8 磁差
17.8.1 图上必须标出等磁差线。
17.8.2 必须在图框外注明等磁差线资料的日期。
17.9 航空数据
17.9.1 标出的航空资料必须符合该图的用途和修订周期。
17.9.2 机场
17.9.2.1 图上必须标出陆地、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及其名称。标出的机场应不致使图面产生不必要的繁杂现象为限。但那些对航空有重要意义的机场,必须优先标出。
17.9.2.2 可根据附录2的样例,以简化形式标绘出各机场的机场标高、可用灯光、跑道道面类别和最长跑道(水上跑道)的长度。但各项资料不应导致图上产生不必要的杂乱现象。
17.9.2.3 从空中仍可辨认的弃置不用的机场必须标出,并注明“弃用”。
17.9.3 障碍物
17.9.3.1 图上必须标出障碍物。
注:高出地面100米(300英尺)或以上的物体通常被视为障碍物。
17.9.3.2 对目视飞行有重要意义的主要输电线和永久性缆车装置如被视为障碍物时,必须在图上标出。
17.9.4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图上必须标出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17.9.5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17.9.5.1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管制地带、机场起落航线区、管制区、飞行情报区以及按VFR飞行的其他空域必须连同相应的空域等级一并标出。
17.9.5.2 如情况需要时,必须标出防空识别区(ADIZ),并加以清楚识别。
注:可在图例中说明ADIZ的程序。
17.9.6 无线电导航设施
无线电导航设施必须用相应的符号标出并注明名称,但不包括其频率、识别代号、工作时间和其他特性,除非标出的全部或任何资料能用新版航图保持最新状态。
17.9.7 补充资料
17.9.7.1 图上必须标出航空地面灯光及其特性或识别信号,或两者兼之。
17.9.7.2 设在显著的海岸外或孤立地形的海上灯光,其视程不小于28千米(15海里)者,必须标出:
1) 如果上述灯光与邻近的大功率海上灯光不难区别;
2) 如果上述灯光同其他海上灯光或沿海建筑区附近的其他类型的灯光很容易区别;
3) 如果上述灯光是唯一可用的重要灯光。
____________________
25/11/04
No.53 17-4
第18章 航空领航图-ICAO小比例尺
18.1 作用
本图必须:
1) 供远程航空器的飞行机组在高空飞行时实施空中领航;
2) 为高空高速飞行需要用目视地标证实位置时,在广域范围内提供可供选择的检查点;
3) 在长距离飞行中经过的地区缺乏无线电或其他电子导航设施,或飞越的地区目视领航更为理想或必要时,提供不间断的目视地面参考;
4) 为长距离飞行提供飞行计划和领航作业使用的一般用途的航图。
18.2 应用范围
建议:航空领航图-ICAO小比例尺,应该按1.3.2规定的方式绘制附录5划定的全部区域。
注:选择这种比例尺航图代替世界航图-ICAO 1:1 000 000的规定见16.2.1和16.2.2。
18.3 范围和比例尺
18.3.1 建议:航空领航图-ICAO小比例尺,最低限度应完全覆盖世界主要陆地区域。
注1:这种航图系列的图幅布局见《航图手册》(Doc 8697号文件)。
注2:图幅尺寸可采用印制机构使用的最大印制尺寸。
18.3.2 比例尺必须在1:2 000 000至1:5 000 000范围之间。
18.3.3 图上的比例尺必须取代图名中“小比例尺”的字样。
18.3.4 千米和海里线段比例尺按以下顺序排列:
- 千米,
- 海里。
线段比例尺在图框外标出,其零点必须从同一垂直线开始标绘。
18.3.5 建议:线段比例尺长度不应该小于200毫米(8英寸)。
18.3.6 必须在图框外标出米/英尺换算表。
18.4 格式
18.4.1 名称和图框外的说明必须采用国际民航组织的一种工作语言。
注:除国际民航组织工作语言外,可使用出版国家或任何其他语言。
18.4.2 衔接图幅的图号和表示标高计量单位的资料,必须印在图幅折叠后仍可清楚看到的位置。
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图幅编号。
18.5 投影
18.5.1 必须采用正形投影。
18.5.1.1 必须在图框外注明投影名称和基本参数。
18.5.2 每隔1度划一条纬线。
18.5.2.1 纬线刻度的间隔必须与图幅的纬度和比例尺相一致。
18.5.3 经线的间隔必须与图幅的纬度和比例尺相一致。 附件 4 18-1 1/11/01
附件 4—航图 第 18 章
18.5.3.1 经线上的刻度间隔不得超过5分。
18.5.4 刻度必须标在背离格林威治经线和赤道的一侧。
18.5.5 必须在图的边框标明所有经线和纬线的度数。此外,需要时必须在图内以图幅折叠后仍能易于辨认的方式注明经线和纬线的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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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