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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5 21: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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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1 如适用必须标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
7.9.3.1.1 组成部分必须包括:
1) 与空中交通服务系统有关的无线电导航设施及其名称、识别代号、频率和地理坐标(度、分、秒);
2) 如果是DME,还要增加DME发射天线的标高,精确至最近似的30米(100英尺);
3) 注明所有指定空域,包括侧向和垂直界限及相应的空域等级;
4) 供航路飞行使用的所有ATS航路,包括航路代号、所需导航性能(RNP)的类型、沿航线每个航段的双向航迹(精确至最近似的度)以及交通流的方向(如果适用);
5) 用以确定ATS航路的非无线电导航设施位置的所有重要点,连同其名称代码和地理坐标(度、分、秒);
6) 对于确定VOR/DME区域导航航线的航路点,还应增加;
a) 基准VOR/DME台站的识别代号和无线电频率;
b) 如航路点和VOR/DME台站不在同一位置,该点距基准VOR/DME台站的方位(精确至1/10度)和距离(精确至2/10千米或1/10海里);
7) 标明所有强制报告点和要求报告点以及ATS/MET报告点;
8) 构成转弯点或报告点的重要点之间的距离(精确至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注:也可标出无线电导航设施之间的总距离。
9) 以甚高频全向信标确定的航段上的转换点,标出其距导航设施的距离(精确至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注:如果转换点建立在两个导航设施之间的中间点,或在两条径向线的交叉点(航线在两个导航设施之间改变方向时),则只需对其作一般说明,而不必标出每一转换点。
10) ATS航路上的最低飞行高度,精确到较高的50米或100英尺(见附件11,2.21);
11) 无线电通信设施表及其频率;
12) 准确标识防空识别区(ADIZ)。
注:可在图例中说明ADIZ的程序。
7.9.4 补充资料
7.9.4.1 图上必须详细标绘进场、离场航线以及航
1/11/01 7-2
第 7 章 附件 4—航图
站区域内的等待航线,但如已将其标绘在区域图、标准仪表离场图(SID)-ICAO或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ICAO者则除外。
注1:上述航图的规范见第8、9、10章。
注2:离场航线通常以跑道末端为起点,进场航线通常以开始仪表进近的一点为终点。
7.9.4.2 如果划设有高度表拨正区,必须将其标出并加识别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7-3 1/11/01

第8章 区域图-ICAO
8.1 作用
本图必须向机组提供便利其在以下各阶段仪表飞行的资料,:
a) 航路阶段和进近阶段至机场之间的过渡飞行;
b) 起飞、复飞和航路飞行阶段之间的过渡飞行;
c) 飞越复杂的ATS航路或空域结构地区的飞行。
注:为满足8.1 c)所述的用途,可以单独绘制一张图或在航路图-ICAO中加一幅插图。
8.2 应用范围
8.2.1 当ATS航路或位置报告要求复杂而不能在一张航路图-ICAO上标绘清楚时,必须按1.3.2规定的方式绘制区域图-ICAO。
8.2.2 如果ATS航路或位置报告要求与进、离场不相同,并且不能在一张图上标绘清楚时,必须另图绘制。
注:在某些条件下,可能需要提供标准仪表离场图(SID)-ICAO和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ICAO(见第9、10章)。
8.3 范围和比例尺
8.3.1 每幅图的覆盖范围必须能充分地表示进、离场航线的各点。
8.3.2 本图必须按比例尺绘制并标出线段比例尺。
8.4 投影
8.4.1 建议:应采用直线接近大圆的正形投影。
8.4.2 必须按适当间隔标绘经、纬线。
8.4.3 必须沿图廓线按适当间隔标出分、度的分划线。
8.5 识别名称
每幅图必须用其标绘的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注:名称可以是空中交通服务中心的名称、航图覆盖区域内最大城镇的名称或机场服务的城市的名称。如果该城镇有一个以上机场运行,则增加该程序所依据的机场名称。
8.6 人工地物和地形
8.6.1 所有开阔的水域、主要湖泊和河流必须标绘其概略的岸线。但岸线与适用于该图作用的数据有抵触时可以不标绘。
8.6.2 建议:为提高对存在重要地形的地区情况的了解程度,所有超过机场标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主要地形均应用平滑的等高线、等高值表示,并以棕色分层设色印刷。有关的标高点,包括每条等高线之内的最高标高应该用黑色标出。同时还应该标绘障碍物。
注1:基本地形图上显示的超过主要机场标高以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下一个较高的等高线,可作为分层设色的开始。
注2:附录3-等高线和地形地物设色指南中规定了半色调分层设色的适当棕色。
注3:相关标高点和障碍物是指程序专家指定的标高点和障碍物。
8.7 磁差
本图覆盖区域的平均磁差必须以最近似的度标注。 附件 4 8-1 No.53
25/11/04
附件 4—航图 第 8 章
8.8 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
8.8.1 除8.8.2另有规定外,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必须以磁北为基准。
8.8.2 建议:在高纬度地区,如有关当局确定不能以磁北为基准时,可采用其他适宜的基准,如真北或网格北。
8.8.3 如果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以真北或网格北为基准时,必须清楚说明。当采用网格北时,基准网格经线必须加标记。
8.9 航空数据
8.9.1 机场
必须标出所有影响进、离场航线的机场。适当时必须使用跑道图形的符号。
8.9.2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必须标绘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以及其识别名称和垂直界限。
8.9.3 区域最低高度
必须在经线和纬线组成的四边形内标出区域最低高度。
注:根据选用的航图比例尺,经线和纬线组成的四边形通常相对于经、纬线的整度。
8.9.4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8.9.4.1 必须标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的有关组成部分。
8.9.4.1.1 组成部分必须包括:
1) 与空中交通服务系统有关的无线电导设施及其名称、识别代号、频率和地理坐标(度、分、秒);
2) 如果是DME,还要增加DME发射天线的标高,精确至最近似的30米(100英尺);
3) 进、离场飞行和等待航线所需要的终端无线电导航设施;
4) 所有指定空域的侧向和垂直界限及相应的空域等级;
5) 等待航线和终端航线及其航线代号、沿规定航线和进、离场航线的每一航段的航迹(精确至最近似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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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