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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
11.9.1 除11.9.2另有规定外,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必须以磁北为基准。
注:图上可对此作出说明。
11.9.2 建议:在高纬度地区,如有关当局确定不能以磁北为基准时,可采用其他适宜的基准,如真北或网格北。
11.9.3 如果方位、航迹或径向方位以真北或网格北为基准时,必须清楚说明。当采用网格北时,基准网格经线必须加标记。
11.10 航空数据
11.10.1 机场
11.10.1.1 所有能从空中清楚地看出其形状的机场,必须以适当的符号标绘。弃置不用的机场必须注明弃用。
11.10.1.2 必须用足够大的比例尺清楚地标绘跑道图形,用以表示:
1) 仪表进近程序所基于的机场;
2) 影响起落航线或其位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可能会被误认为预定着陆机场的机场。
11.10.1.3 机场标高必须以最近似的米或英尺在图上的显著位置标出。 25/11/04
No.53 11-2
第 11 章 附件 4—航图
11.10.1.4 着陆入口标高,或适用时接地区的最高标高必须以最近似的米或英尺标出。
11.10.2 障碍物
11.10.2.1 进近图的平面图上必须标出障碍物。
注:有关的障碍物是指程序专家指定的障碍物。
11.10.2.2 建议:如果一个或多个障碍物是超障高度/高(OCA/H)的决定因素,应该将其标出。
11.10.2.3 障碍物顶部的标高必须以最近似的(下一较高)米或英尺标出。
11.10.2.4 建议:应该标出不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的障碍物的高(见11.10.2.3)。图上标注时,应加括号。
11.10.2.5 如果标出障碍物的高,其基准面不是平均海平面,则该基准面必须是机场标高。但在有一条(多条)仪表跑道的机场,其跑道着陆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2米(7英尺)以上时,该图基准面必须是与仪表进近相关的跑道着陆入口的标高。
11.10.2.6 当不使用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时,则必须在图上的显著位置对该基准面加以说明。
11.10.2.7 当I类精密进近跑道没有划设无障碍物区时,必须标出该区。
11.10.3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必须标出可能影响程序实施的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并注明其识别名称和垂直界限。
11.10.4 无线电通信设施和导航设施
11.10.4.1 仪表进近程序所需要的无线电导航设施,必须连同其频率、识别代号和确定航迹的特性(如存在)一起标出。如一个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迹上有多个导航设施,必须清楚标注用于最后进近航迹引导的设施。此外,还必须考虑从进近图上删除那些不供程序使用的设施。
11.10.4.2 必须标出最后进近定位点(或ILS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点)和构成仪表进近程序的其他重要定位点或点,并加以识别。
11.10.4.3 建议:最后进近定位点(或ILS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点)应该用其地理坐标以度、分、秒标出。
11.10.4.4 必须在图上标出或说明可能供备降程序所使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及其确定航迹的特性(如存在)。
11.10.4.5 必须标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所需要的无线电通信频率,包括呼号。
11.10.4.6 当程序有要求时,必须以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标出与最后进近有关的每个无线电导航设施至机场的距离。如果无定向导航设施指示机场方位时,必须以最近似的度标出方位。
11.10.5 最低扇区高度或航站进场高度
必须标出主管当局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或航站进场高度,并清楚标明最低高度适用的扇区。
11.10.6 程序航迹的标绘
11.10.6.1 平面图上必须以下述方式标出下列资料:
a) 进近程序的航迹用带箭头的连续线表示飞行方向;
b) 复飞程序的航迹用带箭头的断线表示;
c) a)和b)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程序的航迹,用带箭头的点线表示;
d) 进近程序所要求的方位、航迹、径向方位(最近似的度)和距离(精确至2/10千米或1/10海里)或时间; 11-3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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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航图 第 11 章
e) 如果无定向导航设施,则应以最近似的度标出从最后进近的有关无线电导航设施至机场的磁方位;
f) 禁止作目视机动(盘旋)飞行的任何扇区边界;
g) 与进近和复飞相关的等待航线和最低等待高度或高(如有此规定);
h) 需要时,在图面上的显著位置加注警告注记。
11.10.6.2 建议:平面图上应该标出与最后进近有关的每一无线电导航设施至机场的距离。
11.10.6.3 通常必须在平面图下方,标出显示下列数据的剖面图:
a) 在机场标高处,用实心框标出机场;
b) 进近程序阶段的剖面用带箭头的连续线表示飞行方向;
c) 复飞程序阶段的剖面,用带箭头的断线表示,并以文字说明程序;
d) b)和c)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程序阶段的剖面用带箭头的点线表示;
e) 进近程序所要求的方位、航迹、径向方位(最近似的度)和距离(精确至2/10千米或1/10海里)或时间;
f) 进近程序所要求的高度/高,包括已规定的过渡高度和程序高度/高;
g) 如有规定时,程序转弯的距离限制(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h) 在不允许作反向程序时,中间进近定位点或点;
i) 表示机场标高,或适用时跑道入口标高的一条贯穿图面宽的线条,包括其起点在跑道入口处的距离比例尺。
11.10.6.4 建议:应该在括号里标出进近程序所要求的高,该高度以11.10.2.5选定的高度基准面为基准。
11.10.6.5 建议:剖面图应该按照下列方式包括地面剖面图或标绘最低高度/高:
a) 用实线标绘地面剖面,标出最后进近阶段主区内地形的最高标高。最后进近阶段副区内地形的最高标高用虚线标绘;或
b) 在有边框的阴影块内标出中间和最后进近航段的最低高度/高。
注1:在绘制地面剖面图时,程序专家应该将最后进近阶段主区和副区的实际模板提供给制图人员。
注2:标绘最低高度/高旨在描绘带有最后进近定位点的非精密进近航图。
11.10.7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10.7.1 如果国家规定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将其标出。
11.10.7.2 必须标出为航空器类别所设计的程序的超障高度/超障高;如果是精密进近程序,应该根据需要公布D2类航空器的其他OCA/H(机翼跨度在65米到80米之间和/或机轮的飞行航迹与下滑航迹天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7米到8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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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