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标准仪表离场图(SID)-ICAO
9.1 作用
本图向飞行机组提供的资料,必须使其能够从起飞阶段至航路阶段遵照指定的标准仪表离场航线飞行。
注1:关于标准离场航线识别的规定,见附件11附录3;关于划设这种航线的指导材料载于《空中交通服务计划手册》(Doc 9426号文件)。
注2:关于公布的超障标准和最低标准的详细资料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PANS-OPS,Doc 8168号文件)第II卷的第II部分。
9.2 应用范围
凡已建立标准仪表离场航线但又不能在区域图-ICAO清楚标绘时,必须绘制标准仪表离场图(SID)-ICAO。
9.3 范围和比例尺
9.3.1 本图的覆盖范围必须足以标出离场航线的起始点和能够沿指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开始航路飞行阶段的一个规定的重要点。
注:离场航线通常以跑道末端为起点。
9.3.2 建议:本图应该按比例尺绘制。
9.3.3 如果按比例尺绘制,必须在图上标出线段比例尺。
9.3.4 如果不按比例尺绘制,必须在图上注明“NOT TO SCALE”(不按比例尺)。如果图上的航迹和其他内容繁多不能按比例尺绘制时,必须在航迹等处使用比例中断的符号。
9.4 投影
9.4.1 建议:应采用直线接近大圆的正形投影。
9.4.2 建议:如果按比例尺绘图,经、纬线应该按适当间隔标绘。
9.4.3 适当时,必须沿图廓线按固定间隔标出分、度的分划线。
9.5 识别名称
每一幅图必须以该机场服务的城、镇或地区名称、机场名称以及按照《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PANS-OPS,Doc 8168号文件)第II卷第II部分第5章规定的标准仪表离场航线识别代号加以识别。
注:标准仪表离场航线识别代号由程序专家提供。
9.6 人工地物和地形
9.6.1 如果按比例尺绘图,所有开阔的水域、主要的湖泊和河流必须标绘其概略岸线。但岸线与适用于该图作用的数据有抵触时可以不标绘。
9.6.2 建议:为提高对存在重要地形的地区情况的了解程度,所有超过主要机场标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地形应该用平滑的等高线、等高值表示,并以棕色分层设色印刷。有关的标高点,包括每条等高线之内的最高标高应该用黑色标出。同时应该标绘障碍物。
注1:基本地形图上显示的超过主要机场标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下一个较高的等高线,可选作分层设色的开始。
注2:附录3-等高线和地形地物设色指南中规定了半色调分层设色的适当棕色。 附件 4 9-1 No.53
25/11/04
附件 4—航图 第 9 章
注3:相关标高点和障碍物是指程序专家指定的标高点和障碍物。
9.7 磁差
图上必须用最近似的度标出用以确定磁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的磁差。
9.8 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
9.8.1 除9.8.2另有规定外,方位、航迹和径向方位必须以磁北为基准。
注:图上可对此作出说明。
9.8.2 建议:在高纬度地区,如有关当局确定不能以磁北为基准时,可采用其他适宜的基准,如真北或网格北。
9.8.3 如果方位、航迹或径向方位以真北或网格北为基准时,必须清楚说明。当采用网格北时,基准网格经线必须加标记。
9.9 航空数据
9.9.1 机场
9.9.1.1 起飞机场必须用跑道图形标绘。
9.9.1.2 必须标出 所有影响指定标准仪表离场航线的机场并加以识别。适当时,应标出机场跑道图形。
9.9.2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必须标出可能影响程序实施的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并标明其识别代号和垂直界限。
9.9.3 最低扇区高度
9.9.3.1 必须标出根据导航设施及相关程序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并清楚注明其适用的扇区。
9.9.3.2 如未规定最低扇区高度,必须按比例尺绘图,并在经、纬线组成的四边形内标出区域最低高度。航图中未被最低扇区高度覆盖的其他部分也必须标出区域最低高度。
注:根据所选航图的比例尺,经、纬线组成的四边形通常以半度经、纬度构成。
9.9.4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9.9.4.1 必须标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的有关组成部分。
9.9.4.1.1 组成部分必须包括:
1) 每一条标准仪表离场航线的图形,包括:
a) 航线代号;
b) 确定航线的重要点;
c) 沿航线每一航段的航迹或径向方位最近似的度;
d) 重要点之间的距离(精确至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e) 沿航线或航段并按照程序所要求的高度飞行的最低飞行高度,精确至较高的50米或100英尺,和飞行高度层限制如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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