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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载荷要求,此时要考虑每一速度下的压缩性影响: (1)在申请人选定的高度范围内的每一临界高度; (2)从相应于每个特定飞行载荷情况的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3)对于每一要求的高度和重量,按在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c)必须研究设计包线上和设计包线内足够多的点,以保证获得飞机结构中每个部分的最大载荷。 (d)作用在飞机上的重要的力必须以合理或保守的方式处于平衡。线惯性力必须与推力和全部气动载荷相平衡,而角(俯仰)惯性力必须与推力和全部气动力矩(包括作用在诸如尾翼和短舱等部件上的载荷引起的力矩)相平衡,必须考虑从零到最大连续推力范围内的临界推力值。 §25.331 对称机动情况 (a)方法 对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下列规定: (1)当规定操纵器件突然移动时,所采用的操纵面偏转速率不得小于驾驶员通过操纵系统能施加的偏转速率; (2)在确定飞机在转弯和拉起时的升降舵偏角和弦向载荷分布(根据本条(b)和(c)的机动情况)时,必须计及相应的俯仰角速度的影响。必须考虑§25.255规定的配平和失配平飞行情况。 (b)机动平衡情况 必须研究§25.333(b)中的机动包线上A到I的机动情况,假定飞机在俯仰角加速度为零的情况下处于平衡。 (c)俯仰机动情况 必须研究本条(c)(1)和(2)规定的情况。可以调整俯仰操纵面的运动以考虑25.397(b)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的限制值、操纵系统止动器和操纵系统输出的限制值引起的任何间接影响(例如:有动力操纵系统可以达到的失速力矩或最大速率)。 (1)VA时的升降舵最大偏转 假定飞机正在进行定常平飞(A1点,§25.333(b)),此时,突然移动俯仰操纵器件来获得极大的抬头俯仰加速度。在确定尾翼载荷时,必须考虑飞机的响应。在重心处的法向加速度超过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25.333(b)的A2点)或引起的尾翼法向载荷达到最大值(两者中取先到者)以后的飞机载荷不必加以考虑。 (2)规定的操纵器件移动 必须根据合理的俯仰操纵运动相对时间的剖面图确定校验机动,在此机动中不应超出§25.337规定用于设计的限制载荷系数。飞机的响应必须产生不小于下述值的俯仰角加速度,但不可能达到或超过该值的情况除外: (i)假定正俯仰角加速度(抬头)与等于1.0的飞机载荷系数(A1点到D1点,§25.333(b))同时达到。此正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39n 2
─── (n-1.5),(弧度/秒 )
V
式中:
n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
V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
(ii)假定负俯仰角加速度(低头)与正机动载荷系数(A2点到D2点,§25.333(b))同时达到。此负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26n 2
──── (n-1.5),(弧度/秒 )
V
式中:
n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
V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
§25.333 飞行机动包线 (a)总则 位于本条(b)中典型的机动包线(V-n图)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在确定§25.1501中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时也必须采用此包线。 (b)机动包线
图略
(c)〔删除〕 §25.335 设计空速 选定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估算的VSO和VS1值必须是保守的。 (a)设计巡航速度VC 对于VC,采用下列规定: (1)VC的最小值必须充分大于VB,以应付严重大气紊流很可能引起的意外的速度增加; (2)除25.335(d)(2)以外,VC不得小于VB+1.32UREF(UREF按25.341(a)(5)(i)的规定),但VC也不必超过飞机在相应的高度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平飞时的最大速度; (3)在VD受M数限制的高度上,VC可限制在一选定的M数。 (b)设计俯冲速度VD 必须选定VD以使VC/MC不大于0.8VD/MD,或使VC/MC和VD/MD之间的最小速度余量是下列值中的大者: (1)从以VC/MC定常飞行的初始情况开始,飞机颠倾,沿着比初始航迹低7.5°的飞行航迹飞行20秒钟,然后以载荷系数1.5(0.5g的加速度增量)拉起。只要所使用的气动数据是可靠的或保守的,则上述机动中出现的速度增量可采用计算值。开始拉起之前假定具有§25.175(b)(1)(iv)规定的功率(推力),开始拉起时可以假定功率(推力)减小并使用驾驶员操纵的阻力装置; (2)最小速度余量必须足以应付大气条件的变动(例如水平突风和穿过急流与冷峰),以及应付仪表误差和飞机机体的制造偏差。这些因素可以基于概率来考虑。但是在MC受到压缩性效应限制的高度上,该余量不得小于0.07M,除非用合理的分析考虑了所有自动系统的影响得到了更低的余度。在任何情况下,该余量不得小于0.05M。 (c)设计机动速度VA 对于VA,采用下列规定:
* --
(1)VA不得小于VS1 √n
式中: (i)n为VC时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ii)VS1为襟翼收起形态的失速速度。 (2)VA和VS1必须按所考虑的设计重量和高度进行计算; (3)VA不必大于VC,或不必大于同正CNmax曲线与正机动载荷系数线交点相对应的速度,两者中取小值。 (d)对应最大突风强度的设计速度VB (1)VB不得小于
KgUrefVca 1/2
公制:VS1(1+───────)
16W
KgUrefVca 1/2
英制:VS1(1+───────)
498W
式中:
VS1为以CNAmax为基础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襟翼收
起形态的失速速度
VC为设计巡航速度(米/秒,节,当量空速)
Uref为从25.341(a)(5)(i)得到的参考突风速度(米/
秒,英尺/秒,当量空速)
W为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的平均机翼载重(公斤/
平方米,磅/平方英尺)
0.88μ
Kg=─────
5.3+μ
2W
μ=────
ρc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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