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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每个Ⅲ型应急出口,无论其飞机的客座量大小,都必须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标牌: (i)能让所有坐在通道附近并面朝通道的人辩读; (ii)准确地说明或图示出口开启方法,包括手柄操作; (iii)如果出口为可卸舱盖时,说明舱盖重量,并指出舱盖卸下后的妥当安放位置。 (d)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要经过客舱之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必须是无障碍的。但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帘布。 (e)在客舱之间的任何隔板上不可设置舱门。 (f)如果从任一旅客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经过将客舱和其它区域分开的门,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当门相对周围结构受到§25.561(b)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所造成的载荷。 §25.831 通风 (a)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不至过度疲劳和不适来完成其职责。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克(0.55磅)的新鲜空气。 (b)机组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气。为此,采用下列规定: (1)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1/20,000即认为是危险的。可使用任何可接受的检测一氧化碳的方法进行测试; (2)必须表明飞行期间机组舱或客舱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c)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它系统和设备出现有合理可能的故障或功能失常后,仍能满足本条(b)的规定。 (d)如果在驾驶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超出安全限度。 (e)除了本条(f)规定的以外,必须有措施使下列隔舱和区域内的乘员能独立控制所供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而与供给其它隔舱和区域的空气温度和流量无关: (1)驾驶舱; (2)驾驶舱以外的机组成员舱和区域。除非在所有运行条件下,该舱或区域都是靠同其它隔舱或区域互换空气来通风的。 (f)如果满足下列各条,则不要求有措施使飞行机组能独立控制驾驶舱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 (1)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23立方米(800立方英尺); (2)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温差在3℃(5°F)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 (3)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 (g)任何概率很小的失效情况发生后,在给定温度下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下面曲线所定出的值。
图略
§25.832 座舱臭氧浓度 (a)必须表明飞行时飞机座舱中的臭氧浓度符合下列要求: (1)在32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9,750米)以上的任何时刻,不超过0.25/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2)在27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8,230米)以上任何三小时期间,不超过0.1/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时间加权平均值)。 (b)在本条中“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c)必须根据飞机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进行分析或试验,当证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表明满足本条要求: (1)飞机不能在座舱臭氧浓度超过本条(a)规定限度的高度上运行; (2)含有臭氧控制设备的飞机通风系统,能使座舱臭氧浓度保持在不高于本条(a)规定的限度。 §25.841 增压座舱
(a)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2,400米(8,000英尺)。 (1)如果申请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设计为在增压系统任何可能的失效情况发生后乘员不会经受到座舱压力高度超出4,500米(15,000英尺)。 (2)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高度: (i)7,600米(25,000英尺),超过2分钟;或 (ii)12,000米(40,000英尺),任何时段。 (3)在评估座舱释压情况时应考虑机身结构、发动机和系统的失效。 (b)增压座舱必须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舱压力的活门、控制器和指示器: (1)两个释压活门,当压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时能将正压差自动限制在预定值(当内压大于外压时,压差为正值)。释压活门的组合排气量必须足以保证任一活门的失效不会引起压差显著升高。 (2)两个负压差释压活门(或其等效装置),能自动防止会损坏结构的负压差出现。然而,如果设计能合理地预防其故障,则一个活门即可; (3)使压差能迅速平衡的装置; (4)一个自动调节器或人工调节器,能控制进气或排气,或控制两者,以维持要求的内压和空气流量; (5)驾驶员和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的仪表,用来指示压差、座舱压力高度和绝对压力变化率。 (6)驾驶员和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的警告指示器,当超过压差的安全值或预先调定值时,以及超过座舱压力高度限制时能发出指示。座舱压差指示器上相应的警告标记,要满足对压差限制的报警要求;音响或目视信号(座舱高度指示装置除外)要满足对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要求,当座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时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 (7)如果结构不是按压差(直到释压活门的最大调定值)和着陆载荷的组合来设计的,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应设置警告标牌; (8)本条(b)(5)和(b)(6)及§25.1447(c)所要求的压力传感器,其分布及传感系统的设计必须保证,一旦任何客舱或机组舱(包括上、下厨房)泄压,上述规定的警告和自动显示装置应能立刻动作,使得减压引起的危险不致过大。 §25.853 座舱内部设施 下述规定适用于每个机组舱或旅客舱: (a)舱内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Ⅰ部分规定的适用试验准则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无论飞机的载客量为多少。 (b)〔备用〕 (c)除满足本条(a)的要求外,无论飞机的载客量为多少,所有椅垫(飞行机组成员的椅垫除外)还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Ⅱ部分的要求或其它等效要求。 (d)除在本条(e)中有规定的外,载客量为20人或多于20人的飞机的下列内饰部件除满足本条(a)中规定的可燃性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Ⅳ和第Ⅴ部分的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 (1)除透光片和窗户之外的内部天花板和壁板; (2)除增加客舱安全性所需的透明板之外的隔板; (3)厨房结构,包括储藏室、标准容器和中空壁板在未充满时的暴露表面; (4)除座椅下存放小物件(如杂志和地图)的储藏箱之外的大橱柜和座舱储藏箱。 (e)如果各舱,如驾驶舱、厨房、厕所、机组人员休息处、大橱柜和储藏箱等这些舱室与主客舱由在应急着陆情况下通常关闭着的门或等效措施隔离开,则其内部设施不必满足本条(d)的要求。 (f)厕所内禁止吸烟。如果在任何机组舱或旅客舱内允许吸烟时,则必须为所有坐着的乘员提供足够数量的可卸自容式烟灰盒。 (g)无论飞机的任何其它区域是否允许吸烟,每扇厕所门的进入一侧上或其近旁必须在醒目位置处设置可卸自容式烟灰盒,但一只烟灰盒也可供几个厕所门使用,只要从上述每个厕所靠座舱的一侧能容易地看到该烟灰盒。 (h)用于收集可燃废弃物的废物箱必须为全封闭式,至少由耐火材料制成,并能包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中很可能发生的起火。在使用中预期的所有可能的磨损、错位和通风情况下废物箱的这种火焰包容能力,必须通过试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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