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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总则”改为“对称机动情况”。 由于CCAR25-R2中§25.331(a)(1)、(2)已经移到§25.321中,于是将(3)、(4)改为(1)、(2)。 c款的标题改为“俯仰机动情况”。要求必须对该款所列的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可调整俯仰操纵面的运动以考虑最大驾驶员作用力限制值、操纵系统止动器和操纵系统输出限制值引起的任何间接影响。 (c)(1)的修订要求在确定尾翼载荷时,必须考虑飞机的响应。其它更改均为文字性修改。 3.15 §25.333飞行包线 (c)款删除,删除了突风包线,以便与新的突风要求一致。 3.16 §25.335设计空速 (a)(2)将“VC不得小于VB+43节”改为“VC不得小于VB+1.32UREF”,并在后面的句子中加上主语VC,使含义更为明确。 (b)(2)将“最小速度余量”从0.05M增大到0.07M。 将(d)款中的“对于VB,采用下列规定”一句删除。该款(1)和(2)的内容全面更新,规定了确定VB的新的要求。 3.17 §25.341突风和紊流载荷 该条的标题由“突风载荷”改成“突风和紊流载荷”。该条的内容全面更新,制定了新的离散和连续突风设计准则。 3.18 §25.343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 (b)(1)(ii)将“突风强度等于§25.341中规定数值的85%”改为“§25.341(a)的突风情况,但假定为§25.341(a)(4)规定的设计速度的85%”,在文字上作了改进,使含义更为明确。 3.19 §25.345增升装置 将“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改为“必须由下列情况得到限制载荷”。(a)(2)采用了新的要求,明确了突风的数值,并对分析方法提出了要求。 3.20 §25.349滚转情况 因341更改而对“非对称突风”作了修改。 3.21 §25.351偏航机动情况 将标题从“偏航情况”改为“偏航机动情况”。删除了关于横向突风的内容。制定了新的载荷要求。 3.22 §25.363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的侧向载荷 扩大了要求的适用范围,将辅助动力装置也包括在内。 3.23 §25.365 增压舱载荷 因型号合格审定的运行高度作了修订,因而对本条(d)款的系数作了新规定。 3.24 §25.371陀螺载荷 对该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辅助动力装置包括进来,增加了要求考核的载荷情况。 3.25 §25.373速度控制装置 随着333、337、351、341(a)条款的修订而作相应修改。
3.26 §25.391操纵面载荷:总则 本条修订增加了§25.341(a)的要求,并将(e)条中的“外侧垂直安定面”改为“辅助气动力面”。 3.27 §25.415地面突风情况 此次修订对(a)(2)条中的限制铰链力矩H的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 3.28 §25.427非对称载荷、§25.445辅助气动力面 §25.427和§25.445(a)是随着25.341条的修订而作相应修改。 3.29 地面载荷 为使要求更为明确§25.473、§25.479、§25.481、§25.483、§25.485、§25.491、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调整。 3.30 §25.493滑行刹车情况 本次修订新增(d)(e)二条设计标准,要求将飞机设计为在地面运行中能耐受主起落架的最大刹车力。以确保起落架和机身能够耐受由最大动态刹车情况产生的动载荷。 3.31 §25.499前轮侧偏与操纵 本次修订在标题处增加“与操纵”三字,在(e)款中对前起落架最大静态反作用力增加了1.33倍的系数。 3.32 §25.561本条款由于91号修正案,对老版本的(c)条给予了详细说明,规定了对可能松脱的部件的要求。 3.33 §25.571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为了保证较高的安全水平,又不会因为不必要的检查或试验给航空运输系统带来过分的负担,在(a)(3)和(b)中增加了新的要求: 1、要求足够的全尺寸疲劳试验依据以确保在飞机设计使用目标期内不会产生广布多部位疲劳损伤 2、要求以损伤容限分析和试验为基础,考虑制造质量、使用中损伤的可检性,确定检查门槛值。 还在(b)和(e)作了三项较小的修改: (b) (1)限制对称机动情况,在直到VC的所有速度下按25.337的规定,以及按§25.345的规定; (2)限制突风情况,在直到VC的速度下按§25.341的规定,以及按§25.345的规定; (3)限制滚转情况,按§25.349的规定;限制非对称情况按§25.367的规定,以及在直到VC的速度下,按§25.427(a)到(c)的规定; (5) (ii)正常使用压差的最大值(包括1g平飞时预期的外部气动压力)的1.15倍,略去其它载荷。 (e)(1)受到4磅重的鸟的撞击,飞机与鸟沿着飞机飞行路线的相对速度等于海平面VC,或在8000英尺的高度上等于0.85VC,两者中取较严重者; 3.34 §25.735刹车 本次修订增加了(h)条关于磨损刹车的中止起飞的动能容量额定值的要求。另外还对(f)条和(f)(2)条进行了修订。 3.35 §25.783由于88号修正案,将(h)要求的语句给予了修饰。
3.36 §25.785由于88号修正案,引入了两种新型应急出口,所以在本条款的(h)(1)中A型门之后增加一B型门的要求。 3.37 §25.807由于88号修正案,对本条款作如下修订: (1)将原条款中的应急门的圆角半径尺寸由过去不大于宽度的1/3改为具体数字要求; (2)定义了新增B型、C型应急门的尺寸。并明确了B、C型门可撤离乘客的人数; (3)给出了应急门类型和乘员数量、撤离数量的关系; (4)对不对称性和均匀性给予了论述和要求; (5)将原条款中的部分语句位置予以调整。 3.38 §25.810由于应急滑梯制造厂商的技术进步,应急滑梯放出后至直立的时间越来越短。本条款的主要更改就是增加B、C型门的内容,并将原来(a)(2)要求的滑梯10秒钟自动竖立改为6秒,新条例对C型门安装的应急滑梯自动竖立时间可为10秒钟。对应急门处撤离路线的宽度也明确了要求。 3.39 §25.811由于88号修正案,本条款的主要更改是在(e)(2)中明确该条为对A、B、C和Ⅰ型应急门操作手柄的要求,在(e)(4)的A型应急门之后加上B、C型应急门。 3.40 §25.813由于88号修正案,本条在(a)的“必须有通道从最近的主过道通往A型”之后加上“B、C型门”,在“通往A型出口的每条通道”的“A型”之后加上“B型”,在“通往Ⅰ型、Ⅱ型应急出口的通道”的“Ⅱ型”之后加上“或C型”,在“每个A型应急出口的位置必须能”的“A型”之后加上“或B型”。在(a)(1)和(b)(2)的“A型”之后加上“B型”。将(b)(3)的“任何其它型式出口”明确为“协助旅客由出口下至地面设施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出口”。 3.41 §25.831由于89号修正案,在(a)中明确了任何情况都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向机组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且量值单位也由容积“升”改为重量“克”。(b)(2)的二氧化碳浓度由3%降为不得超过0.5%。增加(g)条的要求。 3.42 §25.832由于89号修正案,将(a)(2)中不超过“0.01/1,000,000体积含量”改为不超过“0.1/1,000,000”体积含量。在(b)中将101,325帕压力改为760毫米汞柱。 3.43 §25.841由于飞机高高度运行的申请日益增多,FAA对高高度运行飞机释压后安全予以了关注,在原条款的(a)中增加了(1)、(2)、(3)条内容的明确要求。 3.44 §25.853座舱内部设施 本次修订在(a)(c)条中增加“无论飞机的载客容量为多少”要求,(b)款改为备用,通过增加(d)(e)款内容提高了对座舱内部设施的阻燃要求。 3.45 §25.855 §25.857 §25.858三条中将有关D级货舱的要求进行了删节,以提高作为将要型号合格审定的某些运输类飞机中货舱或行李舱的火警安全标准。货舱不再能设计为D级,若适用,必须满足C级或E级货舱标准。 3.46 §25.903:发动机 对903a(2)及903c进行了更改。由于此次修订是参考FAR25Amdt83~100进行的,而FAR25.903a(2)基于FAR33部的更改而进行了相应修订,目的在于提高飞机涡轮发动机的吸雨、吸冰及鸟吸入的审定要求。基于CCAR33部的最新更改,对903a(2)进行了修订。903c条取消了对发动机再起动系统部件的耐火性要求,因为在发动机着火后,发动机很少能够再安全起动,因而对发动机再起动系统部件要求耐火所可能得到的益处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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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5-R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