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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5 货舱和行李舱 不载机组或旅客的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必须满足§25.857等级要求中的一种。 (b)§25.857定义的B级至E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衬垫(但衬垫可与结构连接)。 (c)C级货舱的天花板和侧壁的衬垫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Ⅲ部分规定的试验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的要求。 (d)构成货舱或行李舱的所有其它材料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Ⅰ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规定的适用试验准则。 (e)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故障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机构、导线、管路、设备或附件,除非这些项目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1)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和 (2)这些项目的破裂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f)必须有防止货物或行李干扰舱内防火设施功能的措施。 (g)舱内热源必须屏蔽和隔绝,防止引燃货物。 (h)必须进行飞行试验以表明符合§25.857中涉及下列方面的规定: (1)舱的可达性; (2)阻止危险量的烟或灭火剂进入机组舱或客舱;和 (3)C级舱内灭火剂的消散。 (i)进行上述试验时必须表明,在灭火过程中或灭火后,任何货舱内的烟雾探测器或火警探测器不会由于任何另一货舱内的着火而产生误动作,除非灭火系统同时向每个货舱喷射灭火剂。 §25.857 货舱等级 (a)A级 A级货舱或行李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机组成员在其工作位置上能容易地发现着火; (2)在飞行中容易接近舱内每个部位。 (b)B级 B级货舱或行李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有足够的通路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能携带手提灭火瓶有效地到达舱内任何部位; (2)当利用通道时,没有危险量的烟、火焰或灭火剂进入任何有机组或旅客的舱; (3)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c)C级 C级货舱或行李舱是指不符合A级和B级要求的舱,但是这类舱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2)有从驾驶舱处可操纵的、经批准的固定式灭火或抑制系统; (3)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灭火剂进入任何有机组或旅客的舱; (4)有控制舱内通风和抽风的措施,使所用灭火剂能抑制舱内任何可能的着火。 (d)〔备用〕 (e)E级 E级货舱指飞机上仅用于装货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备用〕 (2)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3)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的或货舱内的通风气流,这些措施的操纵器件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可以接近的; (4)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有毒气体进入驾驶舱; (5)在任何装货情况下,所要求的机组应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 §25.858 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 如果申请带有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装置的合格审定,则对于每个装有此种装置的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该探测系统必须在起火后一分种内,向飞行机组给出目视指示;
(b)该系统能探测到火警时的温度,必须远低于使飞机结构完整性显著降低的温度; (c)必须有措施使机组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探测器线路的功能; (d)必须表明,探测系统在所有经批准的运行形态和条件下均为有效。 §25.903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1)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2)每型涡轮发动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i)必须符合经第一次修订或以后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3.76、§33.77和§33.78的规定;或 (ii)必须符合1988年2月9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3.77中的规定,除了发动机有外来物吸入曾导致了不安全状态的履历之外;或 (iii)必须表明具有在类似安装位置上吸入的外来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况的使用履历。 (b)发动机的隔离 各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至少能在一种运行形态下,使任一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c)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飞机的安全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的措施。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如果为此目的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顺桨管路在顺桨期间可预期出现的各种使用条件下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d)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有下列规定: (1)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能在一旦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2)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再起动能力 (1)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2)必须制定飞行中再起动发动机的高度和空速包线,并且每台发动机必须具有在此包线内再起动的能力。 (3)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如果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的最小风车转速不足以提供发动机点火所需的电功率,则必须有一个不依赖于发动机驱动的发电系统的电源,以便能在飞行中对发动机点火进行再起动。 (f)辅助动力装置 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必须经批准,或满足其预定使用的类型要求。 §25.1091 进气 (a)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每种运行条件下,必须能够供给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所需的空气量; (2)当进气系统阀处于任一位置时,必须能够供给正常燃油调节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气量。 (b)每台活塞发动机必须有一个能防止雨水、冰块或任何其它外来物进入的备用进气源。 (c)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进气口不得开设在发动机整流罩内: (1)用防火隔板将整流罩内设置进气口的部分与发动机附件部分隔开; (2)对于活塞发动机,具有防止回火火焰的措施。 (d)涡轮发动机飞机和装有辅助动力装置的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液嘴、通气口或其它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系统; (2)飞机必须设计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机场其它工作场地上危险量的水或雪水直接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道,并且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e)如果发动机进气系统中的零件和部件有可能被进入进气口的外来物所损坏,则必须通过试验或分析(如果适用)来表明该进气系统的设计能够经受发动机适航标准§33.76、§33.77和§33.78(a)(1)外来物吸入试验,而零件或部件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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