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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需要教员签字,则确保在申请日期前60天之内,飞行教员在表格的教员推荐部分签字。
(3) 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执照或等级。
(4) 如果申请表中的填写内容不满足要求,将申请退还给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且指出怎样才能纠正存在的缺陷。
(5) 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所有获得执照或等级的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执行实践考试。
C.颁发考试中断证明。如果实践考试是由于申请人表现不佳以外的其它原因被中止,考试员应向其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1) 证明的内容包括:考试的日期及相关的申请人、航空器信息、考试中止的原因以及简短的说明,以及成功完成的实践考试部分的清单。
(2) 声明该中断证明不能延长知识考试报告的期满日期。
(3) 声明如果申请人在签发证明之日起60天内重新申请,则可以使用该文件以证明考试的某些部分已圆满完成。
(4) 声明如该中断证明过期后申请人必须进行完整的实践考试。
(5) 退还申请表以及所有提交的文件,给申请人考试中断证明的原件。
(6) 将有关考试情况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附考试中断证明的复印件。
D.不批准通知书。如申请人在知识或技能考试时的表现不符合要求,考试员应告知申请人拒绝批准的原因,并向局方建议给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
注:知识考试部分和技能部分是不能分开的。如果两者之中任一项不合格,则飞行考试员应中止全部的考试。
E.填写合格审定文件。在实践考试结束后,飞行考试员应完成有关的审定文件。
(1) 完成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中的考试员报告部分,填写所需的信息。
(a) 选择所有适用的选项并且在考试员报告部分的所有空白部分填写所需的信息。确保对地面、模拟机及飞行时间(如适用)进行了记录。
(b) 如果在实践考试中使用了多个航空器,填写所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注册号码。
(c) 填写实践考试的日期并且在考试员的报告部分签字。
(2)在完成实践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考试员应将有关的考试报告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上报至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4.2.4 工作结果
圆满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完成了实践考试、审定职责以及CCAR-141部阶段检查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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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同时飞行考试员还需要正确处理合格审定文件。
5 实施私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5.1 背景
5.1.1 目的
飞行考试员对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工作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按照CCAR-61部E章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包括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5.1.2 总则
执行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应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航空器飞行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且是否适用于本次实践考试。
5.1.3 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E章的相应要求。
A.批准训练课程的毕业生。按照CCAR-61部第61.89条的规定,完成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60天内出示相应的毕业证书,则可以认为申请人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通过理论考试并在毕业之日起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
B.不是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申请人不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或者从批准的学校毕业并通过了实践考试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则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E章所有有关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C.航空知识。申请人必须出示由民航总局认可的考试中心颁发的私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原件,具有理论考试授权驾驶员学校的毕业生应出示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注: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持有人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其他类别等级时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D.航空经历。申请人必须出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记录以满足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并将经历填写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上。
(1) 如果军队驾驶员飞行时间记录满足CCAR-61部第61.41条的要求,则该记录可用于满足所需的飞行时间要求。
(2) 如果飞行考试员不能确定出示的记录是否能作为所需的飞行时间证明,则推荐申请人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
(3) 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仅参考仪表而操纵飞机方面接受了至少3小的飞行训练。
(4) 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接受了3小时的夜航训练(滑翔机和热气球等级除外),并且按照CCAR61.123条的要求由飞行教员签字。
E.记录本签字。
(1)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60天内完成并记录了3小时的飞行训练。
(2)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已准备好接受实践考试。此外,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授权教员签字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申请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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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必须在表格上签字。
(3)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说明申请人已掌握了其在理论考试中表现不足的知识点。
(4)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出示训练记录,并根据CCAR-61部第61.123条的规定由授权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已完成了的所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
(5)申请人所持的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
(6)申请人所持的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转场单飞签注。
5.1.4 限制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如果申请人仅在热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仅限于在热气球上行使自由气球等级的权利”的限制;如果申请人仅在充气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仅限于在充气气球上行使自由气球等级的权利”的限制。
5.1.5 类别及级别
实践考试中所用的航空器类别应注明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除私用驾驶员滑翔机执照外,级别等级也应在执照上注明。
A.飞机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飞机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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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