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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和评估报告应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存。
3.1.5 委任代表资格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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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委任检查代表每年实施的考试数量必须满足以下A、B、C款的要求,如果有适当的理由导致某委任代表不能完成以下A至C段所列的考试数量要求,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规定的数量要求,并同意其继续保持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
A.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CCAR-141部或CCAR-9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5次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
B.对于按照CCAR-91部规章运行的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3次;
C.对于按照CCAR-121和135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10次。
3.2 程序
3.2.1 前提条件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应具有CCAR-61部和CCAR-63部的相关知识,有能力实施现行的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政策和程序,具有按照适用的规章和实践考试标准对航空人员实施实践考试的相应知识和技能。
3.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63部以及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
3.2.3 安排检查和评估
局方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和评估。监察员应预先告知委任代表此次检查和评估将采取的方式。如果检查内容包括对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进行观察,委任代表应与实践考试的申请人预先进行协调。
A.如果委任代表是对实际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则所用的航空器必须能载运委任代表、申请人和监察员。
B.委任代表对相应实践考试程序的理解、对实践考试标准中所列出的标准和评估技巧的掌握,以及其是否制定合理的考试和检查计划、是否认真落实考试程序、是否严格考试和检查标准是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有关考试(知识考试和技能评估)内容由监察员根据委任代表授权类别从实践考试标准中选取。
C.检查和评估的方式。监察员只能采用3.1.3中所列的三种检查方式之一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检查和评估。
D.在检查和评估前,委任代表应向监察员出示以下文件:
(1) 委任代表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2) 委任代表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件。
3.2.4 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对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A.委任代表应首先告诉申请人:局方监察员对本次实践考试结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应要求申请人出示下列文件:
(1) 航空人员执照;
(2) 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3) 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4) 填写完毕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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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人在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获得的毕业证书(如适用);
(6) 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确认申请人已准备好实践考试,并对笔试中没有包含的部分也具备足够的知识(如适用);
(7) 由授权教员签署的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说明申请人有能力完成相应的操作;
(8) 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的维修记录、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
(a) 局方飞行监察员或适航监察员审核航空器的维修记录、记录本、适航证以及注册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且是否符合实践考试要求。
(b) 监察员也可以监督委任代表对申请人以及航空器文件进行审查。
(c) 如果发现申请人或航空器文件中存在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无法当时解决,则应将所有呈交的文件退还申请人,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且向申请人说明如何纠正这些缺陷。
B.实践考试的准备和讲评。委任代表应向申请人作考试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为确保实践考试的绝对安全,监察员必须确保已进行了考试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C.考试结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避开申请人,接受监察员的讲评,然后再向申请人讲评考试的结果。
(1) 如果监察员确定委任代表和申请人表现都符合要求,那么将由委任代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讲评,并由委任检查代表签署合格审定文件。
(2) 如果监察员通过委任代表的表现,确定其具备合格履行职责的能力,而申请人的表现不符合要求,那么将由委任代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讲评和签署合格审定文件,并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3) 如果监察员认为,委任代表表现不符合要求,而申请人表现符合要求,由委任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讲评,监察员进行旁听。
(a) 监察员填写合格审定文件。
(b) 对于委任代表表现不足的地方,监察员应避开申请人单独对委任代表进行讲评。
(4) 如果监察员认为,委任代表和申请人表现都不符合要求时,由委任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讲评,监察员进行旁听。
(a) 监察员填写合格审定文件。
(b)监察员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c) 对于委任代表表现不足的地方,监察员应避开申请人单独对委任代表进行讲评。
3.2.5 由监察员扮演申请人进行模拟实践考试。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试期间由监察员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以及是否适合于考试。
(1) 监察员应要求委任代表如同对待真实的考试一样认真实施实践考试。
(2) 考试必须包括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3) 在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监察员将确定:
(a) 委任代表是否提出了恰当的问题来考察申请人的知识;
(b) 委任代表是否注意避免提出模糊性的问题(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只有一种正确答案);
(c) 委任代表是否可以辨别错误的回答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例如,终止实践考试并提出签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4) 在飞行或者模拟机考试部分,监察员将确定
(a) 委任代表是否要求申请人设置和实施了全部适用的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能正确执行实践考试所要求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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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任代表是否能够识别和纠正申请人的错误,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终止实践考试并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5) 监察员将询问委任代表,该申请人是否通过考试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a) 如果监察员有意不达到标准,则委任代表必须能够识别出来,并通知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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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