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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申请人申请在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则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中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以证明申请人完成了61.81(d)款规定的训练。
C.飞行经历记录本签注。
(1) 申请在所持的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在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初始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有授权教员的签注,证明其满足所申请执照级别(如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级别,如适用)对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要求。
(2) 申请在所持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是在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有授权教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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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证明申请人满足CCAR-61部第61.81(d)款中所列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所需的运行范围的熟练性要求。
(3) 核实申请人所持的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如适用)。
(4) 如实践考试失败,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补充训练并由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后重新申请考试。
D.如果申请人是属于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条A和B款要求的约束。
E.体检合格证。如果在航空器上进行实践考试,申则请人需要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F.仅限于VFR的型别等级。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可以按照61.187(e)款的规定增加到现有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本规定仅适用于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情况。航线运输驾驶员等级初始实践考试不能在具有VFR限制的飞机上实施。
9.2 程序
9.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型别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的知识、熟悉航线运输驾驶员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适用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上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委任。
B.协调要求。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9.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141部,以及航线运输驾驶员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
9.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
(2) 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3) 相应级别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能证明申请表上飞行经历的其他记录;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以及相应的“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选项。确保申请人已选择了其它相应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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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带有型别等级的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确保实践考试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施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61.81(d)(1)至(7)款关于增加型别等级的要求。
(1) 根据 CCAR-61部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必须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确保申请人满足相应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一般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训练规定。
(3) 确保申请人持有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4) 检查申请表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型别等级或执照级别所需的最低飞行经历(如适用)。
(5) 如果申请人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60天的要求。
(6)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所需的教员签字记录。
(7) 如果申请人将升级执照或者同时获得仪表等级,检查理论考试成绩单或来自具有考试授权学校的考试报告。
F.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
G.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里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
(1) 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
(2) 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H.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及第4部分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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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