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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5.2.4 工作结果。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6 实施商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1 背景
6.1.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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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F章有关获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和考试中断证明。
6.1.2 总则
实施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应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航空器经历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是否适合于实践考试。
A.商用驾驶员权利。CCAR-61部第173条允许商用驾驶员在取酬飞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副驾驶。在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理解飞行运营类型以及CCAR-91、121、135部规章中有关驾驶员权利的要求。
B.限制。航空人员必须遵守驾驶员执照上的运行限制。在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之前在私用执照上没有撤销的限制必须转移到商用执照上,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这些限制不再适用。
6.1.3 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F章的所有相关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才有资格申请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B.批准训练课程的毕业生。按照CCAR-61部第61.89条的规定,完成CCAR-141部批准课程的训练并通过了相应实践考试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60天内出示相应的毕业证书,则可以认为申请人满足CCAR-61部第61.159、161、163、165、167、169条规定的航空经历要求。
C.不是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申请人不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或者从批准学校毕业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则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F章所有有关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D.在商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带有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在其商用执照上增加其他航空器类别等级时,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E.记录本签注。
(1)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60天内完成并记录了3小时的飞行训练。
(2)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已准备好接受实践考试。此外,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授权教员签字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申请人本人也必须在表格上签字。
(3)申请人的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说明申请人已掌握了其在理论考试中表现不足的知识点。
(4)商照申请人必须出示训练记录,并根据61.153条的规定由授权教员在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已完成了的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训练。
(5)申请人所持的飞行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如适用)。
6.1.4 类别和级别
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应注明在商用驾驶员执照上。除商用滑翔机执照外,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级别等级也应在执照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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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单发陆地
(2) 多发陆地
(3) 单发水上
(4) 多发水上
B.旋翼机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直升机
(2) 自转旋翼机
C.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飞艇
(2) 自由气球
D.滑翔机类别别等级。仅在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滑翔机类别等级时标注为:滑翔机。
E.私用驾驶员权利。商用驾驶员执照可以替代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实践考试中使用了不同类别的航空器,则原私用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可以转移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但需要注明“私用权利。”
6.1.5 在轻于空气航空器上的教员权利。具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等级可以在自由气球或飞艇上实施教学。
A.考试要求。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的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包含了特定的测试科目,以专门测试飞行教员关于轻于空气级别申请人的教学责任。
B.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对于持有现行的飞行教员执照并且申请带有轻于空气类别等级和自由气球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时可以跳过第I方面的运行科目(教学的基本原理)。
6.2 程序
6.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的有关知识、熟悉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6.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141部,以及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6.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飞行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其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CCAR-61部第61.153条规定的相应航空人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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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5) 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可靠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并证实表格第3部分的内容;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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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