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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22: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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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察员应确保委任代表了解正确的程序。
3.2.6 监察员选择相应的机动动作对委任代表进行测试
监察员可以在航空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对委任代表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足够的飞行熟练性和根据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评估申请人表现的能力。委任代表应向监察员出示所用航空器的文件,包括航空器的维修记录和履历本、适航证和注册证。在实践考试期间,由局方监察员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以及是否适合于考试,并对委任代表进行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A.为确保实践考试的绝对安全,监察员必须确保进行了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B.向所有参与者通告其在飞行中的职责和责任。
C.监察员应告诉委任代表,在何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重复一些机动动作。
3.2.7 检查结果
检查评估结束后,监察员应填写检查报告,存入该委任检查代表的档案。对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委任代表,监察员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和实际情况,提出暂停考试权并进行补充训练和检查、向总局建议取消其委任代表资格、或者重新进行执照和等级考试的建议。
4 实践考试的实施
4.1 背景
4.1.1 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飞行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的程序和一般要求。本咨询通告其它部分具体说明如何实施各种实践考试,这些部分将针对每一执照和等级详细阐述具体信息和特定程序,而本部分提供关于所有实践考试的指南。本部分的飞行考试员指的是局方监察员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包括公司考试员,公司考试员只能实施熟练检查,没有实施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资格。
4.1.2 概述
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前应制定一份书面的考试计划。飞行考试员应根据规章、实践考试标准、航空器的运行限制以及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所有的实践考试。考试员不应使用或要求申请人使用与航空器飞行手册的规定不同的程序。考试员不能有意允许申请人违反规章、违反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或造成潜在的危险情况。如果违反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规章以及安全运行程序,则执行的实践考试无效,并且将中止飞行考试员的资格。如果认为航空器飞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存在潜在危险性或者违背局方的政策,则飞行考试员应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公正原则。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不应让个人偏见影响对申请人的评估。
B.时间约定。除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或推迟约定时间外,飞行考试员应尽可能遵守时间约定。如果由于飞行考试员的原因取消或推迟考试时间,飞行考试员应向主管监察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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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重新安排实践考试。
C.考试环境。飞行考试员必须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下执行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
D.语言要求。根据CCAR-61部和63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必须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4.1.3 教考分离原则
考试员不得对自己训练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4.1.4 飞行考试员的限制
A.更改或增补执照。飞行考试员不能更改或增补任何驾驶员或飞行教员所持的执照,也不能更改或增补执照所包括的任何等级或在执照上签注。
B.授权的航空器。如果考试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则考试员不得在该航空器上实施实践考试。
4.1.5 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的地位
根据CCAR-61部第61.47条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时,将观察和评估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程序和机动动作。除非事先与申请人或其他机长有约定,否则飞行考试员在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民航总局建议在实施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不担任机长。
A.建议及协助。飞行考试员对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给予申请人必要的建议或协助。如果飞行考试员需要在飞行操纵方面给予申请人建议或协助,则这种建议或协助将构成申请人考试失败的依据,申请人将被颁发不批准通知书。但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情况除外,如申请人带上视线遮挡装置时可以由飞行考试员操纵航空器以避免飞行冲突。
B.在单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飞行考试员的位置。
在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必须与申请人在同一个航空器内,通常飞行考试员坐在另一个驾驶员座位。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清楚的被飞行考试员监控到,并且另一名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在驾驶座上,飞行考试员可以坐在特定的观察席或客舱内。飞行考试员在作出或认可这种安排前,需要考虑飞机座位的排列形态、对另一名驾驶员的了解程度、飞行考试员的个人技术、近期经历及资格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员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开始前完成飞行前讲评,向申请人及另一名驾驶员讲解安全警告、程序、分工以及每个机组成员的责任。
C.在需要二人或多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飞行考试员的位置。在需要二人或多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实施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可以坐在指定的观察员座位或者客舱中能够充分观察飞行状况的座位上。当飞行考试员在观察员座位或客舱的座位上执行实践考试时,必须由一名具有现行有效机长资格的驾驶员担任机长。
(1) 这种安排有利于飞行考试员集中注意力进行实践考试,而不需要分心完成机组的责任。同时可以让飞行考试员在评定申请人指挥能力的同时,也能观察机组之间的协调。
(2) 这种安排并不是禁止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中选择驾驶员座位。考试员需要综合考虑航空器座位的构型、对驾驶员的了解、考试员的技能、近期经历和资历等因素。
D.飞行考试员作为必需的机组成员。如果飞行考试员选择作为必需的机组成员实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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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则必须遵守特定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除了持有适当的等级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外,飞行考试员还必须满足61.59条和61.61条的要求。当飞行考试员考虑是否在实施实践考试期间作为机组必需成员时,应格外谨慎。
4.1.6 在实践考试中载运旅客
A.在实践考试中,允许载运的人员包括:
(1) 准备参加类似实践考试的人员;
(2) 委派参加类似飞行培训活动的授权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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