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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22: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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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CCAR-61部第61.83(a)(1)款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3) 至少I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4) 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理论考试报告(适用于初始颁发仪表等级);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能够证明申请表上飞行经历的其他记录;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视野限制装置(需得到考试员认可);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仪表”选项。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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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保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提交的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本手册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施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则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第61.83条关于增加仪表等级所规定的一般要求、航空知识、飞行经历和仪表教学要求。
(1) 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 核实该申请人至少持有有效的私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与所申请的仪表等级相应的航空器等级。
(3) 确保申请人持有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4) 检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获得仪表等级所需的最低的飞行经历。
(5) 核实申请人在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仪表教学时间不超过20小时,并且该时间已经由授权的教员签字认可。
(6) 如果申请人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60天的要求。
(7)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要求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教员签字都有完整记录。
(8) 检查仪表等级理论考试成绩单或来自具有考试授权的训练学校的考试报告(如适用)。核实该申请人是否通过与所申请仪表等级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的理论考试。如申请人已经拥有仪表等级,则不需要进行理论考试。
F.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注册,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文件退还申请人。
G.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中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H.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第4部分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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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8.2.4工作结果
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仪表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9 实施驾驶员型别等级审定
9.1 背景
9.1.1 目的
对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其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1(d)款规定的型别等级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型别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9.1.2 概述
航空器型别等级可以增加到私用、商用驾驶员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但是对于所有级别的执照,型别等级实践考试都采用统一的标准实施。不管申请人持有何种级别的执照,其必须满足航线运输驾驶员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中规定的型别等级标准。在原执照上类别和级别等级中所有的型别等级,都可以升级到更高一级的执照上,而不需附加的考试。仅限于VFR的型别等级在不需要考试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升到航线运输驾驶员级别上。原执照上其他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可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但应注明仅具有原执照权限。
A.飞行教员推荐。对于初始申请某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上不需要教员的推荐和签字。但在重新考试时应有教员的签字推荐。
B.飞行教员关于训练完成情况的签字推荐。申请人在申请某个型别等级时,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以证明其完成了所需的训练,并认为申请人满足在相应级别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要求。
(1) 如果申请人申请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者申请在需要型别等级的飞机上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中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以证明申请人完成了CCAR-61部第61.187(c)款规定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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