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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22: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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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程序
2.2.1 前提条件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规章知识、实施现行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政策和程序的能力、CCAR-61部和63部所规定的与各级别航空人员执照相关的航空知识,以及在本手册2.1中所说明的为获得特定委任所需的技术经历和资格要求。
2.2.2 参考资料
CCAR-61、63部、183部和所有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相关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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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初始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完成下列步骤:
A.获取和填写表格。申请人可以从所在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考试员申请表及相应的附表,也可通过互联网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网站(http://pilots.caac.gov.cn)下载该表格。在申请时应附上下列文件:
(1) 委任代表申请人持有的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复印件;
(2) 参加并完成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标准化初始课程证明的复印件。
B.提交申请及附件。申请人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1)飞行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各机型飞行人员数量,按照局方规定的委任检查代表比例限制,确定拟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数量和人员名单;
(2)飞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的附表;
(3)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由审查人员在表格的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C.审查和批准。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把关,核对人数比例,满足要求的申请人,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人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上报至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进行复审和批准。
(1)对于不满足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审核人员应在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
(2)对于不满足填写要求的申请材料,局方审核人员应将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并说明不满足要求的原因,指导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材料;
(3)局方审核人员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审查过程,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CCAR-183部第四章“监督措施”中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2.4 委任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对地区管理局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查),对合格人员将聘任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并颁发飞行考试员证件,同时在民航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3 对委任代表实施检查和评估
3.1 背景
3.1.1目的
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检查和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委任代表持续满足初始委任的要求,能够合格地履行对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和检查的职责。
3.1.2 概述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开展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飞行考试员年度工作会。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应组织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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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年度工作会,对本地区考试员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讨。
B.培训。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在委任代表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及时将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有关考试工作的资料、文件等通过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门,传达到委任代表。委任代表也可以定期在民航总局飞标司网站(pilots.caac.gov.cn)查询局方的最新规定和要求。
C.考核和评估。局方应对委任代表提交的考试报告进行分析,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对委任检查代表实施实践考试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或取消其资格的依据。
3.1.3 检查的方式
监察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检查。
A. 局方监察员可以观察委任代表对实际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实施考试。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评估申请人的表现时,监察员将评估委任代表的表现。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监察员之间涉及委任代表在实施考试的表现方面的任何讨论都应在私下进行。
B. 监察员可以扮演执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实践考试的内容应符合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所委任的内容。监察员可以采用一些特定的技巧回答实践考试口试部分中委任代表提出的问题。监察员在考试中可以故意答错一些问题,以测试委任代表能否正确识别这些错误答案,如果委任代表未能正确识别错误答案,则不满足资格要求。
C. 监察员选择相应的机动动作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测试,以评定委任代表是否具有足够的飞行熟练性,以及是否能根据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评估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表现。
注:如果由于航空器座位不够,或运行限制,使得监察员不能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进行监控,那么只是对考试的航空知识部分进行监控也是可以接受的。
D.除年度检查外,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所列的情况增加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
(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的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
(2) 在某一工作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了三次以上完整的实践考试;
(3) 收到对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有效投诉;
(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涉及有关事故、事故征候或违规行为。
E.如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表现说明需要进行检查,则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随时对其进行检查。
3.1.4 检查和评估的结果
A.表现不合格。在检查中技术、标准或判断能力方面表现不合格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其考试权将被暂停,并参加补充训练,直到经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合格。
B.如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表现较差以致不适合进行补充训练,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飞标司,建议取消其委任代表的资格。
C.如果通过检查确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没有足够的资格和能力行使其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的权利,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对该委任代表重新进行执照和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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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