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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22: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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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飞行考试员的类型
飞行考试员只能实施具有考试授权的实践考试。飞行考试员可以担任下列专业的飞行考试员:
A.驾驶员飞行考试员:
(1)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
(2)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
(4)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
B.领航考试员(FNE);
C.飞行通信考试员(FRE);
D.飞行机械考试员(FEE)
1.3 项目运行
1.3.1 地理分布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将确保委任足够的飞行考试员,并根据各民用航空单位机队规模、飞行人员数量、对飞行考试员的需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华北、华东、中南、西南、东北、西北、新疆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管辖区域,合理配置飞行考试员,以便能够充分满足飞行人员的考试需求。
1.3.2 授权的区域限制
所有的考试必须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指派,并在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飞行考试员根据所属地区管理局的区域限制对飞行人员实施实践考试(如果要跨地区实施考试,应由主管的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与其他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预先协调,并批准考试员对其他地区飞行人员进行考试)。
1.3.3 飞行考试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飞行考试员应根据民航规章CCAR-61部中第61.59条和第61.61条的要求保持驾驶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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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有效性和飞行熟练性;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考试员应根据民航规章CCAR-63部第63.15条的规定保持执照的有效性。另外,飞行考试员应持有当前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如适用)。
1.4 考试员管理
1.4.1 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考试员的工作实施管理和日常监督。
A.飞行考试员在所属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工作。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存飞行考试员的有关资料。
B.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和解答飞行考试员的有关疑问或其他问题;对于暂不明确的问题,应向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请示。
C.飞行考试员可以就考试的程序和标准方面的问题与局方监察员进行讨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鼓励进行这种讨论。如果考试员提出申请,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察员可以考虑与飞行考试员一同飞行以便解决技术、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D.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有权指派有资格的人员对已被考试员进行了执照和等级检查的申请人进行复查。
E.如果由飞行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并推荐颁证的驾驶员在考试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的问题,局方可以要求对该考试员本人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再次评估检查。
F.对于在年度报告中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的飞行考试员,局方监察员将对其实施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G.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在飞行考试员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考核和评估;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飞行考试员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1.4.2 档案记录
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保存其辖区内每个飞行考试员的档案。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A.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考试员培训课程证明的复印件;
B.监察员证或委任代表证的复印件;
C.实践考试工作单的复印件;
D.飞行考试员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收到的关于飞行考试员的所有信件的复印件。
1.4.3 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授权的委任和撤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CCAR-183部的规定,局方有权将有关航空人员合格审定的考试、检查的任何职能委派给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完成,只要他们遵守局方的规章、手册和审核办法。根据CCAR-183部的规定,局方也可以随时以任何认为适合的理由撤销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
A.终止委任
如果决定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终止委任的建议。CCAR-183部第十条和管理程序《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第8.2条列出了终止委任的一般条件。
B.当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可以终止飞行检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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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任期:
(1)推荐单位或委任代表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飞行中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3)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4)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
(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
(6)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
(7)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C.停止考试的通知
如果局方认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行为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则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立即通知该委任代表即停止所有的考试活动,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D.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的报告下发飞行标准管理文件,通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终止,收回其证件,并在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委任程序
2.1 背景
2.1.1 目的
飞行考试员包括局方的监察员、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委任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局方根据CCAR-183部规章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的规定,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1.2 概述
作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技术合格,并且持有所申请委派的每一种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所有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都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59条(如适用)和第61.61条有关机长近期经历的要求,而且在整个委任期间必须现行有效并且有资格担任申请授权的每一种航空器的机长。此外,在担任检查委任代表期间检查委任代表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保持现行有效。飞行领航员、通信员和机械员的委任检查必须满足CCAR-63部第63.15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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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