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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发陆地
(2) 多发陆地
(3) 单发水上
(4) 多发水上
B.旋翼机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旋翼机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1) 直升机
(2) 自转旋翼机
C.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1) 飞艇
(2) 自由气球
D.滑翔机类别等级
E.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5.2 程序
5.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和CCAR-141部的有关知识、熟悉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及级别上具有驾驶员飞行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5.2.2 参考资料。CCAR-61和CCAR-141部,以及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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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飞行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学生驾驶员执照或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3) 至少I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可靠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并证实表格第3部分的内容;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具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0)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认真确认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私用”选项。如果申请人申请增加航空器等级,确保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的选项和相应的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3) 确保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提交的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4.1款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进行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的。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私用驾驶员执照所需的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1)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 检查申请人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是否带有有效的单飞和转场单飞签注。
(3) 检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中第III部分飞行时间的记录,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私用驾驶员执照和所申请等级需要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
(4) 如果申请人完成了批准的训练课程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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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申请人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应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以确保申请人在毕业证颁发之日起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否则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61部的要求申请执照或等级,并满足CCAR-61部对申请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6)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所需的教员签字记录。
(7) 检查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F.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已经持有动力航空器等级,则增加等级的要求与E段要求相同,但不需要知识考试。
G.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飞行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是否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文件退还申请人。
H.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里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
(1) 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
(2) 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I.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合格证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第4条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因其他原因未完成考试。
(a)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b) 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所有提交的文件退还给申请人并颁发考试中断证明的原件。
(c) 向申请人说明在以后的时间内如何完成考试,并重新安排考试时间(如果需要)。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获得实践考试的标准,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并在实践考试工作单和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合格证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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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