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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22: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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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的教员;
(4) 局方监察员;
(5) 总飞行师或飞行学校的教员;
(6)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
B.载运人员的许可。载运以上所列的人员必须经过申请人、飞行考试员以及航空器所有人/运营人的同意。
C.附加机组成员。在一些航空器上作模拟设备失效或应急程序时,机组成员及飞行考试员可能很难观察到其他航空器的空中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可以请求有资格的观察员提供协助,以便始终能够观察其他空中活动。
4.1.7 实践考试中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相应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必须带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实践时所提供的航空器由于运行特点限制其执行某些考试动作,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上将被签注相应的限制。
4.1.8 航空器设备要求
由申请人提供进行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必须配备合适的设备,以便完成实践考试标准中要求完成的操纵科目。
A.足够的视野。在航空器的驾驶员座位上必须具有保证运行安全的足够视野,并且当飞行考试员在观察员座位上执行考试时,飞行考试员必须能够很好地观察驾驶舱和外界环境,以便评估申请人的表现。
B.视线遮挡装置。在仪表等级或其他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中,如果需要演示仪表熟练性,则申请人必须提供飞行考试员认可的、合适的视线遮挡装置。
C.所需的飞行操纵装置。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除外)必须安装了发动机功率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并且两名驾驶员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很容易地触及并操纵这些装置。
D.具有单套操纵系统的航空器。根据CCAR-61部第61.45条的规定,如果飞行考试员同意,申请人可以使用具有单套操纵系统的航空器。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可以在地面或其他航空器上观察申请人的表现。
E.带有增稳操纵系统的航空器。一些航空器装备有增稳操纵系统,这些系统在航空器飞行中始终都在运行。如果这些系统是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程序及相应的运行限制使用,则在实践考试中可以使用装备这种系统的航空器。
4.1.9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所有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用做训练或实践考试时必须符合CCAR-61部第61.11条的要求。
4.1.10 实践考试期间在多发飞机上实施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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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申请人讨论。飞行考试员在多发飞机上实施实践考试前,应与申请人讨论模拟发动机失效的方法。飞行考试员和申请人应讨论并执行航空器制造商推荐的程序。
B.顺桨。申请人应提供具有适当装备的飞机。
(1)某些多发飞机的螺旋桨可以在空中安全地完成顺桨和解除顺桨,对于这些飞机应演示顺桨这一动作。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的飞机“可以执行所有执照或等级要求的合理动作并且飞机不能有操作限制导致不能执行这些动作”。
(2)如果因为环境原因导致不能安全地进行顺桨演示,则应颁发中止考试通知书。
(3)在实践考试期间,如果螺旋桨不能解除顺桨,应按照应急程序处理。
(4)必须在一个高度,运行区域都能够保证在预选机场安全落地的位置实施顺桨和发动机失效科目。
C. 模拟发动机失效。在距地平面低于3000英尺的高度上采用减小发动机推力方式模拟发动机失效。该项安全措施不能替代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3000英尺的高度以上,一发失效动作”的科目。
4.1.11 实践考试的组成。实践考试由航空理论知识的演示和飞行技能的演示两部分组成。这两种演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部分。两种演示应同时进行。
A.航空知识的演示。航空知识的演示有时称为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通常是在飞行考试员与申请人之间进行一问一答。口试的问题在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和CCAR-61部和CCAR-63部中有所规定。在实践考试中,口试部分应在飞行考试部分的前面实施。
(1) 应避免模糊性的问题。所有问题的明确答案应当能够在规章、飞机飞行手册或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所列的参考中找到。
(2) 飞行考试员应创造轻松的考试气氛;但是,飞行考试员不应在实践考试期间给予申请人任何提示。如果申请人的回答始终不正确、含混不清或者与所问问题无关,则飞行考试员应中止其考试并建议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各项知识考试领域中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B.口试部分的记录。飞行考试员执行实践考试口试时,应将申请人回答错误的项目进行记录,以便确定对申请人的飞行表现可能产生影响的知识缺陷。
C.单独考试。通常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应将申请人分开并单独进行考试,特别是在实施为获取驾驶员执照的实践考试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在下列情况下,经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两个申请人可以同时进行考试:
(1) 航空器型别等级口试部分可以两人同时考试。
(2) 最多只有两个申请人可以同时考试,并且两人必须在同一机型训练课程中。如果其中一人选择单独考试,飞行考试员则必须给予单独考试。
(3) 在实施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时可允许两人同时考试(机型要求为两人制机组)。
D.飞行技能的演示。作为实践考试一部分的飞行技能演示是指申请人为获得执照或等级在实际的飞行中或模拟机上演示其飞行熟练性。
(1) 实践考试标准详细说明了与执照或等级相应的操作、任务以及目的。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任何科目的演示标准或者相关的操纵失败,则实践考试失败,申请人将不能获得执照或等级。
(2) 如果申请人所做的动作失败以致不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标准,飞行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止考试。如果考试中止,对于已经成功完成的科目,申请人可以在下一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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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中得到认可。如果飞行考试员同意,在某一必需的科目失败后,申请人可以继续考试。申请人只能获得对已成功完成的科目的认可。
4.1.12 中止实践考试
周围的环境、天气情况、机械问题或个人原因等都可能会导致中止考试。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应通知申请人中止实践考试。中止考试并不表示考试失败,考试员应尽快重新安排考试。
A.未完成的实践考试。在实践考试时,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飞行考试员和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考试也可在以后完成剩余考试。当考试中止时申请人应获得一份由飞行考试员签发的考试中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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