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21-13
生效日期:2007年7月3 1日
在R SM空域实施3 0 0米(1 0 0 0英尺)
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
航空器适航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21-13
下发日期:2007年7月31日
编制部门:AAD
-上
批准人:
在RVSM空域实施3 0 0米(1 0 0 0英尺)
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批准
目 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有关规章……… 一(3)
4.有关参考资料一 …(4)
5.定义……. …(4)
6.批准的过程…一 一(6)
7.RVSM性能……. --(8)
8.航空器系统…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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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适航批准一一 (15)
10.持续适航(维修要求) (23)
11.运行批准… (27)
附录1 W/6的解释…. .(28)
附录2测高系统误差组成. (29)
附录3建立和监测静压源误差… (39)
附录4训练大纲与操作措施和程序… (43)
附录5海洋空域的特殊程序.... .(44)
附录6对ICAO Doc*9574中高度保持参数的回顾……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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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a.中国民航咨询通告《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尺)垂
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批准(咨询通告AC-21-13》>(以下
简称“咨询通告”)是一种关于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
尺)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批准要求。
b.本“咨询通告”说明了RVSM运行的最低航空器系统性
能规范(MASPS),为运营人执行关于RVSM运行的要求,补充
和修改公司运行规范、运行手册、飞行机组程序等提供指
导。
c.本“咨询通告”为我国民航当局对实施RVSM运行的航
空器进行合格审定批准及监督检查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
登记并准备在RVSM空域运行的民用航空器, 以及实施
RVSM空域运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入。
3.有关规章
与本“咨询通告”有关的主要航空规章有: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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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121);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以上规章均指现行有效版本。
4.有关参考资料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太平洋空域实施3 00米垂直间隔
标准的指导材料>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RVSM指导材料91 - RVSM(第2版)
欧洲联合航空局(JAA)RVSM临时指导材料TGL-6
5.定义
本“咨询通告”中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a.航空器组
对于有关影响高度保持能力的所有具体细节的设计和制
造在名称上都一致的一组航空器(参见9b(2))。
b.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
以国际标准大气压(ISA)标准地面气压设定(29.92英寸汞柱
/1013.25百帕)为基准,显示给飞行机组的气压高度与自由大气
的气压高度的差值。
c.与指定高度的偏差(AAD)
C模式应答机的高度和指定高度/高度层的差值。
d.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设计用来自动控制航空器使其保持在某个气压高度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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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e.电子系统误差(AVE)
在将测量到的气压转化为电子化输出、使用静压源误差
修正(SSEC)和显示对应高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误差。
f.基本RVSM包线
在FL290到FL410(或最大可用的高度层)之间,有理由认
为航空器能经常使用的马赫数和总重量的范围(见9b(4)(ii))。
g.完全RVSM包线
航空器在RVSM空域中可使用的马赫数、W/6和高度值的
整个范围(见9b(4)(i))。
h.高度保持能力
具有正确的操作措施和维修的航空器在正常的运行环境
下可以预计的航空器高度保持性能。
1.高度保持性能
观测到的航空器对于飞行高度层的符合性能。
j.没有归组的航空器
运营人申请批准是根据特定航空器的特性而非一个组别
的特性的航空器。
k.剩余的静压源误差
经过SSE修正后,剩余的未经修正或修正过多的静压源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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