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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12: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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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结构修理手册。该手册应特别考虑静压源附近的区
域、攻角探测器和门(如果它们可能会对前述传感器的气流有
影响的话)。
    (B)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ii)数据包应包括没有包括在9b(8)(i)中,但需要用来确
保持续符合如下RVSM要求的特定程序。这些RVSM要求如
下:
    (A)对于适航批准是基于试飞的没有归组航空器,应通
过周期性的地面和飞行试验,以演示航空器和高度测量系统
能周期性地得到批准当局的同意。然而,如果能表明可以掌
握以后的机身/系统性能下降和其对高度测量系统精度影响之
间的关系并给予正确地的补偿/修正,则可以减小对飞行试飞
的要求。
    (B)在可能的范围内,应规定飞行中的缺陷报告程序,以
帮助对高度测量系统误差源的确认。这种程序应包括主和副
静压源之间可接受的差值,以及其它适用的内容。
    (C)对于建立在几何检查基础上的对航空器组别的批准,
应进行周期性的重新检查,检查间隔应明确规定。
    c.对数据包的批准
    所有必要的数据都应提交适航审定部门。
    d.RVSM适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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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人应使用经批准的数据包演示对RVSM性能标准的符
合性。
    e.批准后的修改
    对初始安装所作的任何更改/改装如影响到RVSM批准,
则需要飞机制造商或经批准的设计部门作出解释说明,并向
局方表明不会影响到RVSM的符合性。
    10.持续适航(维修要求)
    a.总则
    (1)为确保高度测量系统持续满足RVSM标准,设计特性
的完好性应通过定期的试验和/或检查以及经批准的维修大纲
来确认。运营人应检查它的维修程序,并说明持续适航中所
有受RVSM影响的内容。
    (2)每个运营人应表明具有足够的维修设施以保证持续地满
足RVSM维修要求。
    b.维修大纲
    每个申请获得RVSM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应制定RVSM维修
和检查大纲,这应按照适航当局的要求制定并被当局所接
受,其中应包括数据包中的维修要求(见9.b)。运营人应在其维
修大纲中包括这些措施,以获得维修大纲的批准。
    c.维修文件的要求
    为获得RVSM维修批准,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1)维修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
    (2)结构修理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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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4)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5)维修计划(Maintenance Schedule)。
    (6)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MMELIMEL)。
    d.维修实施
    如果运营入遵守一部现行的经批准的维修大纲,该大纲
应包括每一种型号航空器及适用的航空器和部件制造商维修
手册规定的维修措施。如果运营人没有遵守一部批准的维修
大纲,则应评估下列项目以符合RVSM要求:
    (i)所有的RVSM设备应按照部件制造商的维修要求和在
批准的数据包中规定的性能要求进行维护。
    (ii)以任何方式对初始RVSM批准所做的任何改装、修理
或设计改变,都必须按局方可接受的方法进行设计审查。
    (iii)没有包含在批准的文件中,但可能影响持续RVSM批
准完整性的任何维修,例如皮托管/静压管的对准、静压盘凹
陷或变形的修复,都必须由局方进行设计审查。
    (iv)内置式的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用于系统校验是不
可接受的(除非由飞机制造商或经批准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得
到批准当局认可),它只能用于失效隔离或排故目的。
    (V)某些航空器制造高认为快速拆除和替换组件后重新连
接,如果连接恰当,可以不要求漏气检查。虽然这种方法当
连接适当时可能符合静压系统审定标准,但不能永远保证装
配连接的完整性,除非在替换连接后检验系统的完整性。因
此当快速脱开静压管重新连接后,应进行系统漏气检查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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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目视检查。
    (vi)应按照航空器制造商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对航空器机
体和静压系统进行维护。
    (vii)为了确保符合航空器制造商对RVSM允许误差的要
求,维护航空器几何尺寸以使表面轮廓保持正常,减小高度
测量系统的误差,应进行表面测量和蒙皮曲度检查。这些测
试应按航空器制造商的规定进行测试和检查。这些检查应在
可能影响机身表面和气流的修理或更换之后进行。
    (viii)维修和检查大纲中有关自动驾驶仪的部分应保证自
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持续精度和完整性满足RVSM运行中关于高
度保持标准的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通过设备检查和可用性
检查来满足的。
    (ix)当已有设备的性能通过演示证明满足RVSM批准的要
求,还应确认现有的维修也与持续RVSM批准相一致。例如:
    (A)高度告警。
    (B)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C)二次监视雷达高度报告设备。
    (D)高度测量系统。
    e.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的维修
    如果已确认高度保持性能误差超过规定(TVE大于或等于
±90米(±300英尺)、ASE大于或等于±75米(±245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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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