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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米(±200英尺)以内这个要求的讨论包括在9b(5)(iv)(F)中。
(7)7c(3)、7c(4)和7c(5)中的标准不应适用于没有归组的航
空器批准中, 因为没有成组的数据以确定航空器之间的差
异,因此规定单个的ASE值确定为高度测量系统的各项误差总
和。为了控制总体分配,对于单个航空器的ASE值应设置小于
组别批准时用的值。
(8)相应的,对9b(3)中定义的没有归组的航空器的批准的
标准如下:
(i)对于基本RVSM包线中的所有情况:
I剩余的静压源误差+电子设备最差的情况I≤50米(1 60英
尺)
(ii)对于完全RVSM包线中的所有情况:
1剩余的静压源误差+电子设备最差的情况l≤60米(200英
尺)
注:电子设备最差的情况是指由制造商对安装在航空器
的高度测量设备规定的最大的允许误差值。这是剩余静压源
误差加上电子设备误差得到的最大的值。
d.高度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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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安装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并且这种系统应能在没有颠
簸和阵风的情况下,在直线平飞阶段控制航空器在要求高度
±20米(±65英尺)以内。
注:在1 997年4月9日以前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重要
更改的航空器型号,如果其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带有飞行管理
系统/性能管理系统,且在没有颠簸和阵风的情况下输入允许
变化最大可达±40米(±1 3 0英尺),则不要求更换或改装。
8.航空器系统
a.RVSM运行的设备
安装的最低设备要求如下:
(1)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每个系统应由下列部件组
成:
(i)交叉耦合的静压源/系统,如果静压管在易结冰的区
域,应具有防冰能力;
(ii)测量静压将其转换为气压高度,并显示给机组的设
备;
(iii)为自动高度报告目的提供与显示的气压高度相对应的
数字化编码信号的设备;
(iv)为了满足7c(3)和7c(4)或7c(8)中的性能要求,如需要,
进行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
(V)安装的设备应能为所选定高度的自动控制和警告提供
基准信号。这些信号最好从满足本文件所有要求的高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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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引出,但在所有情况下,应能满足8b(6)和8c的要求。
(2)-部具有高度报告能力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SSR)。
如果只安装了一部,它必须具有转换到任意一个高度测量系
统的能力。
(3)高度警告系统。
(4)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b.高度测量
(1)系统定义
航空器的高度测量系统包括在对自由大气的静压进行取
样并把它转换为气压高度输出过程中的所有部件。影响高度
测量系统的因素分为两个主要类别:
(i)机身和静压源。
(ii)电子设备和/或仪表。
(2)高度测量系统的输出
下列高度测量系统的输出对RVSM运行是很重要的:
(i)气压高度的显示(气压修正)。
(ii)气压高度报告数据。
(iii)仅供自动高度控制设备使用的气压高度或气压高度偏差。
(3)高度测量系统的精度
总的系统精度应满足7c(3)和7c(4)或7c(8)中的要求(如适用)。
(4)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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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航空器和高度测量系统的设计和特点使得静压源由
于其位置和几何结构不满足7c(3)和7c(4)或7c(8)的要求,则应
在高度测量系统的电子部分使用合适的SSEC。设计SSEC的目
的就是为了使剩余的静压源误差最小,而不管这种修正采用
的是气动力的、几何的或电子化的方法。但在任何情况下,
这应使得7c(3)和7c(4)或7c(8)的要求(如适用)得以满足。
(5)高度报告能力
航空器高度测量系统应能按照批准当局的规定向应答机
系统提供输出。
(6)高度控制输出
(I)高度测量系统应能提供一个供自动高度控制系统使用
的输出, 以控制航空器在一个指定的高度上。这种输出可以
直接使用,也可以与其它传感器的信号结合在一起。如果为
了满足本文件中7c(3)和7c(4)或7c(8)的要求有必要使用SSEC,
则对于高度控制的输出必须使用相同的SSEC。该输出可以是
与选择高度有关的高度偏离信号,也可以是适用的绝对高度
输出。
(Ii)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和SSEC系统,对高度控制
系统的输出和显示高度的差值必须保持最小。
(7)高度测量的完整性
在RVSM批准的过程中,必须用分析的方法确认不可探测
的高度测量系统失效的预期发生率不会趣过每飞行小时1X 10'
~13 -
次。需要对照这个指标,对通过驾驶舱交叉检查不易发现并
且导致高度测量、显示超出规定范围的所有失效和失效组合
进行评估。不需要考虑其它失效和失效组合。
c.高度告警
当显示给飞行机组的高度偏离预定高度一个标称值时,
高度偏离警告系统应给出一个警告信号。在1 997年4月9日以前
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重要更改的航空器,这个标称值
不应大于±90米(±300英尺)。在1 997年4月9日以后申请型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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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