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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12: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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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5 -
    1.静压源误差
    由静压孔测量到的气压与未受扰动的环境气压之间的差
异。
    m.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
    对静压源误差的修正。
    n.总垂直误差(TVE)
    航空器实际飞行的气压高度和指定的气压高度(飞行高度
层)之间的垂直几何差值。
    o.W/6
    航空器的重量W除以大气压力比6。
    p.新造航空器
    2007年8月30日后出厂的全新航空器。
    6.批准的过程
    a.总则
    RVSM空域是需要具备特殊资格才能运行的空域。在实施
RVSM空域运行前,运营入欲使用的各型航空器应得到民航局
方的批准。本“咨询通告”对在RVSM空域运行的航空器的批
准提出了要求。
    b.航空器的批准
    在运行批准之前,运营人准备在RVSM空域使用的每一种
型号航空器都应按照第9节的要求申请民航总局的适航批准。
-6-
    (1)在役航空器:在役航空器,如拟用于RVSM空域的运
行,申请人(运营人、制造商或第三方)应先取得航空器制造国
的RVSM适航批准,然后申请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对该批准
的认可。申请对其航空器在RVSM空域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应与
有关型号的制造商和其运行合格证管理部门进行联系,以确
定RVSM批准的程序和步骤。航空器的批准需要运营人、运行
合格证管理部门、适航审定部门以及航空器制造商或设计单
位之间进行协调。
    (2)新造航空器:新造航空器如拟用于RVSM空域的运行,
则该航空器制造商应取得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对该型号航
空器的适航批准或认可。
    (3)其它航空器:对于飞入和飞出中国境内的外国航空运
营人的航空器,如拟在RVSM空域运行,则该航空器应得到运
营入所在国或注册国的批准。试验用航空器应经过局方有关
部门的批准。
    c.运营入的批准
    第1 0节对RVSM运行的持续适航(维修)大纲提出了要求。
第11节对运营人应采用的RVSM运行程序和大纲提出了要求。
每个运营入应在计划开始运行前至少60天向局方运行合格证
管理部门提交这些大纲。第1 1节讨论了有关时间限制、程序
以及运营人应向局方提交用于审查和评估的维修和运行材
料。为开始送一批准程序,运营人应向局方运行合格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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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交RVSM运行批准的申请。局方运行合格证管理部门可
向运营人提供RVSM运行批准的指导和技术支持资料。
    7.RVSM性能
    a.总则
    ICAO Doc.9574中关于航空器机群的统计性能描述(见附
录6)已转化为对ASE和高度控制的适航标准。下面的标准在某
些方面与该文件有所不同,但对RVSM的要求是一致的。
    b.RVSM飞行包线
    为了RVSM批准的目的,航空器的飞行包线可以分为两部
分:基本RVSM包线和完全RVSM包线(详细内容见9b(4))。基本
RVSM包线是航空器在大部分时间里使用的飞行范围。完全
RVSM包线包括航空器不经常使用的飞行范围,在该范围内,
可以允许较大的ASE值(见7c(3)和7c(4))。
    c.高度测量系统误差
    (1)为了根据RGCSP关于ASE性能的陈述(见附录6,第3
段)对系统进行评估,有必要确定ASE的平均值和3倍标准偏差
值(分别表示为ASE…。和ASE…)。因此需考虑不同原因引起的
ASE变化。影响ASE的因素如下:
    (i)机载电子设备从单元体到单元体之间的变化;
    (ii)使用环境对电子设备的影响;
    (iii)机身的变化对静压源误差影响的不同;
-8-
    (iv)飞行运行条件对静压源误差的影响。
    (2)对ASE的评估,不管是基于测量的数据还是基于预测
的数据,必须考虑7c(1)(i)、(ii)、(iii)和(iv)。其中7c(iv)项的影
响可以通过评估在RVSM飞行范围中最不利飞行条件下的
ASE而排除。
    (3)基本RVSM包线的要求如下:
    (i)当平均ASE在基本RVSM包线中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这
个绝对值不应超过25米(80英尺)。
    (ii)当平均ASE加上3倍标准偏差在基本RVSM包线达到最
大绝对值时,这个绝对值不应超过60米(200英尺)。
    (4)完全RVSM包线的要求如下:
    (i)当平均ASE在完全RVSM包线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这个
绝对值不应超过3 7米(1 20英尺)。
    (ii)当平均ASE加上3倍标准偏差在完全RVSM包线达到最
大绝对值时,这个绝对值不应超过7 5米(245英尺)。
    (iii)如果有必要,为了获得航空器组的RVSM批准,应规
定一个运行限制,  以限制航空器在平均ASE绝对值超过3 7米
(1 20英尺)和/或平均ASE加上3倍标准偏差超过75米(245英尺)的
区域运行。当规定了这样一个限制的时候,应在提交的申请
批准的数据中注明,并在相应的使用乎册中说明。然而,不
需要在航空器上提供与该限制有关的目视或音响警告。
    -9-
    (5)在1997年4月9日以后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重要
更改的航空器型号,在其完全RVSM包线内应满足7c(3)中对基
本RVSM包线所确立的标准。
    (6) ICAO Doc.9574对于同组别中的每架航空器ASE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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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标准运行的航空器适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