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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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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
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第十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
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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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
第十一条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
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
时报告。
第一节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十二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一)驾驶考试员;
(二)领航考试员;
(三)飞行通信考试员;
(四)飞行机械考试员;
(五)其他飞行考试员。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
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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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
过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
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二)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
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三)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五)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飞行通信考试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
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
R-62FS)第二十五条中有关英语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
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
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飞行
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
论需要确认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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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措施”的部分内容
第三十四条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
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
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
单位代表证书。
第三十五条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在履行所委任的职责过程
中,违反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暂停或者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
代表证书。
第三十六条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五条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担任委任代表
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
复习思考题:
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2、目前,《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的规范性文件有那几个?
3、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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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个单位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6、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的委任代表分为哪几种类别?飞行
检查委任代表又分为哪几个专业?
7、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飞行检查委任
代表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8、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
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9、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权限是什么?
10、对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措施有
哪些?
CCAR-276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概述
CCAR-276 的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年7 月12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 号公布。制定该部规章的目的
是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制定的根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共有十二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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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和一个附录(详见目录)。
“第276.3 条适用范围”明确: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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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标准类监察员(飞行运行)专业知识培训教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