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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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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详见目录),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
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
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是局方制定航空
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局方进行审定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空中交
通管理,机场区域管制,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制定机场运行最低
标准、机组飞行、签派放行、运行控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
提高运行安全水平能起重要作用的一部运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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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章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节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节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节I 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五节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六节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七节夜间飞行
第八节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起飞离场
第二节进近和着陆
第三节关子目视参考的规定
第四节进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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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

第六节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方法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
1 、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的目的、依据各是什么?
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的适用范围:
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的地位和作用:
4、《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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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CCAR-91FS-II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概述
CCAR-91FS-II 的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
定》,1996 年10 月1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 号公布。制定该部
规章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
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 类运行规定》
(CCAR-91FS-II)分别对运营人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应具备的条
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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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营运人
第一节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航空器
第三节飞行人员
第四节其他运行要求
第三章机场
第一节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机场设施
第三节低能见度程序
第四章附则
附录一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临界区
附录二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
附录三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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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
1 、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 类运行规定》
(CCAR-91FS-II)的目的是什么?
2、《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的适用范围:
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CCAR-183FS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概述
CCAR-183FS 的名称是《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
表管理规定》,2000 年11 月27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任代表制度是行政管理当局委托自身以外的人员或单位代表行
政管理当局行使管理权限的一种形式。
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是代表飞行标准部门行使管理
权限的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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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83FS 是对对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进行管理的
一部规章。
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委任代表
第一节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三节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三章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章监督措施
第五章附则
关于《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
说明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
AP-183FS-001R1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2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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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183FS-00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四、本次选学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
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
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
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
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
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
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
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
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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