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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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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章训练
第135.321 条适用范围
第135.323 条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135.325 条训练的附加要求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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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规章对合格证持有人训练有哪些基本要求?有什么附加要
求?
2、飞行检查员应具有什么资格?
3、对飞行教员的训练有哪些要求?
K 章法律责任
第135.513 条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
吊销
第135.515 条警告和罚款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情况需吊扣或吊销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
2、哪些行为需要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CCAR-129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概述
CCAR-129 的名称是《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
则》,2004 年8 月23 日民航总局令第127 号发布。该部规章是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
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的管理规章。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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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立了对外国
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129.3 [适用范围]”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
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
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二)规定了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1、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
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
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2、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
规定:
(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
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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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
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
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
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
4、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5、规定了[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许可。
(三)制定了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
1、“129.21[运行规范的申请]”规定:
(1)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文件。
2、“129.23[申请的受理]” 明确: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民航
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2)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
盖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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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25[审查和决定]”要求: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2)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
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全部条件,则
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4、“129.27[运行规范的内容]”规定了运行规范至少包含的内容: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
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运行规范的编号和生效日期;管
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被批准的运
行种类,在本规则中分为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和全货机运
行;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
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等。
5、“129.29[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规定:
(1)除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失效或效力中止情况外,运行规范长期
有效:
(2))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运行规范
持有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6、“129.31[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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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
理人应当保存一份现行有效的运行规范影印件,并且应当接受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7、“129.33[运行规范的修改]”规定了颁发运行规范的民航地区
管理局和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运行规范的程序和要求。
(四)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
“C 章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对监督检查的实施者、项目和要求
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上至少应
当携带的文件和飞行记录器数据的保留也做了明确。
(五)规定了法律责任。
(六)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也做
了规定。
二、目录
A 章总则
129.1 [目的和依据]
129.3 [适用范围]
129.5 [定义]
129.7 [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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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 [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
B 章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
129.21 [运行规范的申请]
129.23 [申请的受理]
129.25 [审查和决定]
129.27 [运行规范的内容]
129.29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129.31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
129.33 [运行规范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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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标准类监察员(飞行运行)专业知识培训教材(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