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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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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地点、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训练所在的地点;
(iv) 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型号和标识。
(2) 驾驶员经历或者训练的种类
(i) 单飞;
(ii) 机长;
(iii) 副驾驶;
(iv) 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和地面训练;
(v) 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的训练。
(3) 飞行条件
(i) 昼间或者夜间;
(ii) 实际仪表;
(iii) 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中模拟仪表条件。
(c) 在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下列飞行经历时间可用于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或者用于满足本规则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 单飞时间
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上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才可以记作单飞时间。但是经局方批准,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
(2) 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 私用、商用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可将下列飞行时间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在已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时的飞行时间。
(ii) 担任授权教员的全部飞行时间可以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ii) 学生驾驶员只能将单飞时间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3) 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按照本规则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副驾驶,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记作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4) 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CCAR-61 B 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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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员可将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参照仪表操作航空器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 授权教员可将在实际仪表气象条件下执行仪表飞行教学期间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i) 每次记录必须包括完成每次仪表进近的地点和类型;
(iv) 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可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5) 飞行训练时间
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训练的时间可记作飞行训练时间,该时间应当有实施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d) 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
(1) 在局方授权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2) 学生驾驶员在所有转场单飞中必须携带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驾驶员已知身体有缺陷或者已知身体缺陷加重,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不得担任机长或者飞行机组的其他必需成员。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 除本条(b)和(c)规定外,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或者在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2) 对于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应当具有适用于所飞航空器的仪表等级;
(3) 在所飞型别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飞行训练,并符合下列规定:
(i) 熟悉该型航空器的发动机、设备和系统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经批准的飞行手册,以及标牌与标志;
(ii) 能独立操纵航空器完成起飞、着陆,在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至少完成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iii) 在一台发动机停车的情况下履行机长职责并完成发动机停车后的处置程序和机动动作;
(iv) 完成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v) 经考试员检查合格,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证明其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具有副驾驶资格。
(b) 在私用飞行中,必须满足本条(a)要求,但下列各项除外:
(1) 对于本条(a)(1),可以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2) 无需满足本条(a)(3)(v)的要求。
(c) 对于按CCAR-121规定完成所飞型别航空器训练和检查的驾驶员,认为其满足本条(a)要求,副驾驶应由CCAR-121规定的检查人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证明其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具有副驾驶资格。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a) 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在行使权利前
CCAR-61 B 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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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b) 定期检查必须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
(2) 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c) 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定期检查:
(1) 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2) 按照本规则第61.59条或者CCAR-121第121.465条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对于按照第121.465条规定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由检查人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
(d) 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相应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e) 持有本规则所规定执照的驾驶员在按本条(a)规定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的定期检查,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a) 对于商业运行,担任机长或者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必须针对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熟练检查。
(b) 熟练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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