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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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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升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直升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 仅按仪表操纵直升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 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ADF)系统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指令和程序;
(3) 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仪表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4) 在模拟的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空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转场飞行;
(5) 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机场备降。
(e)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 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其中至少10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2) 40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20小时的在飞行模拟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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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飞行训练器上由授权教员提供仪表训练的时间。该时间包括:
(i) 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类别上,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仪表飞行训练;
(ii) 在实践考试日期之前60天内,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3小时准备考试的仪表飞行训练;
(iii) 对于飞机仪表等级,在飞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470公里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对于直升机仪表等级,在直升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200公里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a)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 带有仪表等级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所申请运行许可的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b) 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 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2) 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 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c) 实践考试要求
(1) 下列人员必须通过实践考试:
(i) 申请颁发或更新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
(ii) 申请对其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增加另一型别航空器的申请人。
(2) 参加本条规定的实践考试,申请人必须满足本条(a)和(b)要求。在该次实践考试前12个日历月内未曾通过包括Ⅱ类或者Ⅲ类运行的考试的,还必须符合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i) 本规则61.61(c)的要求;
(ii) 在考试前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包括人工操作3次在内的6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决断高。但是,不要求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3) 本条(c)(2)(ii)中要求的各次进近,必须在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或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i) 可代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是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
(ii) 局方批准的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中批准使用的;
(iii) 可以进近至所申请的Ⅱ类或Ⅲ类运行许可的决断高或者警戒高。
(d) 实践考试由口试和飞行考试两部分组成。
(1) 口试包括下列知识的考核:
(i) 着陆所需距离的计算;
(ii) 决断高的判别;
(iii) 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
(iv) 跑道视程(RVR)及其使用和限制;
(v) 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及其可用性或限制;
(vi) 低跑道视程(RVR)情况下,最后进近阶段从仪表飞行转入目视飞行有关的程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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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viii) 仪表着陆系统(ILS)和跑道灯光系统的特性和限制;
(ix) 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包括轴分离型)、自动油门系统和其他必需Ⅱ类或Ⅲ类设备的特性和限制;
(x) Ⅱ类或Ⅲ类进近期间副驾驶的职责;
(xi) 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2) 飞行考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 飞行考试必须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完成,或者在可代表该型航空器并按经批准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使用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ii) 飞行考试包括至少两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离地高度30米,其中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复飞;
(iii) 所有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装有经批准的自动进近耦合器的,至少有一次进近必须为人工操纵;
(iv)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具有一台发动机停车后实施中断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的,必须在到达中指点标或近台之前将一台最临界发动机置于慢车或零推力实施复飞;
(v)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多发飞行模拟机或多发飞行训练器的,必须实施一台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的中断进近;
(vi)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的,飞行考试必须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并在持有型别等级的副驾驶配合下完成;
(vii) 口头提问可在实践考试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e) 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口试内容:
(1) 警戒高或者决断高的确定和识别,包括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2) 在到达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前和之后,重要故障的识别和反应;
(3) 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以及在人工复飞或者自动复飞时的高度损失;
(4) 跑道视程的限制,包括主控跑道视程的确定和所需的跑道视程测量仪;
(5) 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它们的可用性或者限制,以及在跑道视程读数减小时通常可看清它们时的航空器所处高度,包括:
(i) 在进近、拉平和滑跑期间,条件意外恶化到低于最低跑道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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