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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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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5) 实践考试必须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执行,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型号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或者申请人没有完成仪表等级训练,因而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进行,则该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仅限于VFR”限制可以在通过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实践考试后撤销。当颁发仪表等级给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型别等级的人员时,在此人没有演示其仪表能力的每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上都应注明“仅限于VFR”限制;
(6) 如果申请人在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则应当按照本条(b)或(c)要求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7) 参加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只需要符合本条(d)(1)、(d)(4)和(d)(5)的规定,但是必须由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依据经批准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CCAR-61 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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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于飞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必须在与所申请的增加等级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的飞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喷气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喷气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持有涡轮螺旋桨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螺旋桨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i) 至少具有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与所申请型别等级相同级别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获得的;
(iv) 至少具有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与所申请等级飞机同一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v) 至少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2) 不符合本条(e)(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飞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f) 对于直升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必须在与所申请的增加等级是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涡轮动力直升机的型别等级时,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直升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动力直升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至少具有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iii) 至少具有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获得的;
(iv) 至少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2) 不符合本条(f)(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直升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a)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至少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该执照应当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飞机或者直升机等级;
(2)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本条(b)中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CCAR-61 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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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本条(c)或者(d)飞行技能方面的飞行训练;
(5) 满足本条(e)的飞行经历要求;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
(7) 必须通过本条(b)所要求相关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申请人持有某一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的除外;
(8) 必须通过本条(c)或(d)所要求相关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b) 航空知识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规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与程序、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 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进近,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3) 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和对天气情况的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危险天气的识别和风切变的避让;
(4) 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 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通信、协调和判断与决断的作出。
(c) 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飞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 仅按仪表操作飞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 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仪(ADF)系统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 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4) 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
(5) 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设备或者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多发飞机的发动机停车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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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