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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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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a) 教学原理:
(1) 学习过程;
(2)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3)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4) 课程研制开发;
CCAR-61 H 章——飞行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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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定授课计划;
(6) 课堂教学技巧。
(b)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c)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a) 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b)中授权教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下列科目的实践考试:
(1)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2)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3)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4)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5)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6)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b) 为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飞机、旋翼机、初级飞机飞行教员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2) 滑翔机飞行教员已完成教学飞行80小时以上。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a) 飞行教员应当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注明提供教学的内容、课时和日期。
(b) 飞行教员必须在飞行教员记录本或单独文件中记录下列内容:
(1) 由该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而被授予单飞权利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必须包括每次签字的日期以及所涉及的航空器型号;
(2) 由该教员签字推荐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还应当包括考试的种类、日期和考试结果。
(c) 每个飞行教员必须将本条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第61.211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等级,必须满足本规则第61.203条所列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a)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a)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以及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提供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1) 驾驶员执照;
(2) 飞行教员执照;
(3) 地面教员执照;
(4) 航空器等级;
(5) 仪表等级。
(b)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限制内,有下列签字权利:
CCAR-61 H 章——飞行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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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转场单飞;
(2)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每次转场单飞;
(3)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教学小时数
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8小时。
(b) 航空器等级
不得在其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中未获得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c) 仪表等级
为颁发仪表等级或不带VFR限制的型别等级而提供仪表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驾驶员执照上必须具有适合于所提供仪表训练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
(d) 型别等级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训练,飞行教员必须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
(e) 签字限制
(1)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前,飞行教员不得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i) 亲自对该学生驾驶员提供了本规则授予单飞权利所要求的飞行训练;
(ii) 确认该学生驾驶员能够遵守飞行教员出于安全考虑而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经做好准备能够安全实施单飞。
(2) 飞行教员审查了学生驾驶员的飞行准备、计划、设备和拟用的程序,认为该学员未作好准备,则不得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转场飞行。
(f) 多发飞机或直升机的教学
在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上提供执照或等级所要求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必须在相应厂家和型号的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上担任机长飞行至少10小时。
(g) 禁止自我签字
飞行教员不得为获得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等级、运行许可、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权利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
(h) Ⅱ类或Ⅲ类运行的教学
飞行教员必须已经在Ⅱ类或者Ⅲ类运行上接受了训练并通过了考试,且符合Ⅱ类或者Ⅲ类驾驶员运行许可要求,方能进行Ⅱ类或者Ⅲ类运行的教学。
第61.217条 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a) 飞行教员执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其执照期满前申请更新执照,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通过了在其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上所列等级之一或者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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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局方授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出示教学记录,证明其在过去的24个日历月已签字推荐至少5名申请人参加获取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其中至少80%的申请人通过了首次实践考试;
(3) 飞行教员申请更新执照前90天之内,合格完成了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该课程由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两部分组成。
(b) 如果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在其执照到期月之前3个日历月内完成了本条(a)(1)要求的实践考试或(a)(3)要求的更新课程,则可以在到期月由局方更新其飞行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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