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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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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19条 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a)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过期后,在过期执照所含等级中的一个等级上通过了本规则61.203(i)要求的实践考试后,局方可将其过期执照更换成与原执照具有同样等级的新执照。
(b) 当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的驾驶员执照上的等级失效时,更换的新飞行教员执照上不得具有该等级,除非按本章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规定通过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a) 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如果按相应运行规章审定合格,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依据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签注有“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但当飞行教员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要求后,局方可以取消该限制。该类飞行教员分为以下三类:
(1) 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
(2) 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和模拟机训练”。
(3) 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
(b) 按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行使飞行教员权利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61.215条的限制。
(c) 按照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规则第61.217条规定进行执照更新。
CCAR-61 I 章——地面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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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章 地面教员执照
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a) 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4)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除本条(b)规定外,通过了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该考试的内容包括:
(i) 学习过程;
(ii)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iv) 课程研制开发;
(v) 制定授课计划;
(vi) 课堂教学技巧。
(6) 按所申请的等级,通过了下列相应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 对于基础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 对于高级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61.155和61.18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i) 对于仪表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b) 下列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本条(a)(5)规定的理论考试:
(1) 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2) 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a) 基础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相关航空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提供私用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3)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b) 高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任何执照和相关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提供任何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3)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c) 仪表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d)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的等级限制内,有权在接受其训练或者推荐的每个人
CCAR-61 I 章——地面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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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其他训练记录上签字。
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方能履行地面教员的职责:
(a) 在前12个日历月内,担任地面教员至少3个月;
(b) 在前12个日历月内,取得了授权地面教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已熟练掌握本规则61.233(a)(5)和(a)(6)规定的科目。
CCAR-6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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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章 罚则
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a)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5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
(3)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违禁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
(3)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a)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3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或等级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不接受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试取得的任何执照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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