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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2
语音、重音、节奏和语调受第一语言或地区变音的影响并一贯干扰轻松理解。
只表现出对一些已记住的简单语法结构和句型的有限驾驭能力。
由单词和已记住的短语组成的有限的词汇范围。
能说出很短、孤立和已记住的只言片语,经常停顿,寻找表达方法和说出不太熟悉的词汇时使用的填充语干扰表达。
理解能力仅限于仔细、缓慢说出的孤立和已记住的只言片语。
回应迟缓而且通常不恰当。应对仅限于简单日常交流。
次初级
1
程度低于初级。
程度低于初级。
程度低于初级。
程度低于初级。
程度低于初级。
程度低于初级。
注: 工作级(4级)是无线电话通信的最低级别要求。第1至3级分别描述的是次初级、初级和次工作级语言能力级别,所有这些级别所描述的水平均低于国际民航组织对语言能力的要求。第5级和第6级描述了提高级和熟练级,其级别高于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总的来说,评级将作为训练和测试的基准, 以协助应考人员达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级(4级)标准。
CCAR-61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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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一、原规则修订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原规则自发布以来对规范驾驶员执照的颁发及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具有的技术水平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手段。经过六年多的贯彻实施,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民航驾驶员执照管理体系,并更日趋完善。在原规则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规章中的一些条款不满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对从事与执照颁发有关的地面理论教育的地面教员缺乏相应规定;对甚轻型、超轻型航空器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随着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规章的颁布,原规则中既有执照管理条款又有运行方面要求的做法已经没有必要,执照管理和运行管理分离已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修订原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管理,提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教员的整体素质以及提高我国民用航空的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原则
为使修订后的规则(CCAR-61R1)既符合我国民航的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次修订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尽量做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
(三)取消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规定,并注意保持与已经公布的其他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的规章协调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修订了原规则:
(一)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一章,引入了地面教员概念,新增地面教员执照的管理内容,对在执照教学中从事航空理论教学的人员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予以规范管理,从而保证地面教员的理论教学水平和地面理论教学的质量。同时还将本规则的名称由《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另外,本次修订还提高了对飞行教员的理论知识要求,要求飞行教员具有与同等级地面教员相同的理论教学水平。
(二)在总则中增加了术语定义。对在本规则中出现的术语如机长、副驾驶、飞行时间、转场时间、飞机、旋翼机等予以了定义,有利于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则。
(三)在执照管理中,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总局确定的某些型号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在原有执照类别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初级飞机”类别等级。这样在本规则中,如不特别注明,“飞机”一词中将不包含“初级飞机”。增加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对此类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一方面,根据这类飞机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以及仪表设备相对比较简陋等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适当降低对此类飞机驾驶员颁发执照的训练要求,免除一些作为此类飞机驾驶员并不需要掌握的训练科目,减少
CCAR-61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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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该类别执照所需的飞行经历时间;另一方面,根据此类飞机因结构、性能限制,本身不具备较高的安全水平的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对此类飞机的运行范围作了限制,不得将其用于公共航空运输。
(四)对定期检查要求作了修改,理顺了对各种执照的定期检查要求,简化了操作手续,减轻民用航空行政机关执照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具体修改办法是:
1、取消了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不同检查周期限制。在修订后的规则中不再考虑驾驶员所持执照的种类,而是统一规定定期检查周期为24个月。此外,对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行的驾驶员还规定了需要遵守运行规章中有关熟练检查的要求;
2、定期检查由经局方批准的考试员实施,并由该考试员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证明该驾驶员通过了定期检查。
(五)修订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I级体检合格证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12个月和24个月。但是执照持有人年满40周岁之后获得体检合格证的,其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
(六)修订后的规则对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要求、权利和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七)取消了正驾驶、副驾驶和见习正驾驶这三种技术授权和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
技术审定批准书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1) 授予该执照持有人在相应机型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的权利;(2) 作为已完成执照定期检查的证明。过去的做法,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对提高驾驶员法规意识,规范驾驶员执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和飞行人员不断增多,局方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简化工作程序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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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