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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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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驾驶员执照本身而言,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那么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这样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担任机长。因而,没有必要再定期进行专门的技术授权,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
见习正驾驶授权也应予以取消。见习正驾驶只是由副驾驶向机长过渡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机组成员角色,本质上在机组中还是担任副驾驶,只不过是在机长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是一种过渡训练形式。由于见习正驾驶授权实际上是授予驾驶员实施这种过渡训练的权利,也就是在机长监视下担任副驾驶履行机长职责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驾驶员执照赋予的权利,而是一种应由航空营运人赋予的实施过渡训练的权利。规则中只需规定航空运营人所采用的监视方法是局方能够接受的即可。
对于副驾驶的技术资格,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由授权教员以在其执照上签注训练记录的方式,证明其已经接受了该机型的副驾驶训练并合格。
因此,继续在执照上颁发技术授权的必要性不大。故本次修订取消了技术授权和技术审定批准书,并简化了审批程序。
(八)修订后的规则在部分航空运行方面放宽了年龄限制。规则中规定年龄已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同时规定参加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还必须遵守CCAR-121规章对驾驶员年龄的要求。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航空运行则放宽了对年龄的要求。
就我国目前退休的职业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来看,原有的60周岁年龄限制要求偏高,这是对有限的驾驶员资源的一种浪费。对于某些可以放宽安全要求的运行,应当根据这些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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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体状况来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在此类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对私用驾驶员来说,60周岁的年龄限制明显过严。因为对于私用飞行,只要没有对第三方利益造成威胁,就没有必要对执行此类运行的驾驶员的年龄进行限制。修订后的规则与国际上的通常作法保持一致。
(九)修订后的规则取消了颁发执照的资格要求中对英语水平的要求。因为我国并不是英语国家,在我国对所有申请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均要求英语是不切实际的。原来这样做主要是受当时航空公司管理思想的影响。在目前航空活动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显然已不再适用。所以修订后的规则删去对执照申请人提出的英语水平要求。当驾驶员实施要求使用英语的运行时,通过运行规章对其规定英语水平要求。
(十)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重要性。凡是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在参加考试前必须具有地面教员或飞行教员签注的已完成有关地面理论或飞行训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具有地面教员和飞行教员推荐其参加考试的证明。
(十一)修订后的规则将原有的执照和合格证都统称为“执照”,即将“学员合格证”改称为“学生驾驶员执照”,“教员合格证”改称为“教员执照”。因为对持有人是否具备资格,拥有何种权限,“执照”一词定义更为准确,同时也和国际上通用的叫法保持一致。
四、规章的格式
修订后的规则的编排采用了与国际上通行的格式。这样做可以使本规则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便于使用,同时也便于规章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各章排序使用英文字母顺序,各条条款序号采用规章编号(61)后加条款号并隔号排列。条款中款的序号为英文小写字母加圆括号,项的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目的序号为罗马小写数字加圆括号。
CCAR-61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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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第二次修订编写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实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2002年10月21日发布修订版,2003年6月1日施行)需要进行进行第二次修订(以下对修订后的规则简称CCAR-61R2),增加执照申办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原则
为了保持规章的稳定性,2002年10月2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条款号保持不变,对CCAR-61R1第61.31条进行了补充,明确申办执照的一般程序、审查期限以及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同时,根据2003年6月1日贯彻CCAR-61R1以来出现的问题,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和就医条件改善,已处于退役年龄的驾驶员体质和体能要大大高于过去水平,考虑到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量增长迅速,驾驶员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在不违背国际民航公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CCAR-61R2第61.9条(h)(2)的修订中,对CCAR-135部公共航空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的年龄允许超过60周岁,但必须事先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二) CCAR-61R2第61.31条,明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受理部门、审查期限、享有的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对于临时执照,还需要民航总局进行最终审查。
(三) 对商用驾驶员飞机等级执照申请人增加了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要求,涉及CCAR-61R2第61.157条(a)款和61.159条(a)款。这里的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应包括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
(四) 在CCAR-61R2第61.13条(d)款关于地面教员执照的规定中增加了航空器类别等级,即在基础和高级地面教员执照等级下面增加航空器四种类别等级:飞机、旋翼机、滑翔机和初级飞机,在仪表地面教员执照下面增加了飞机和直升机等级。
(五) 明确了依照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条件,即颁发执照按照CCAR-61R2第61.93条执行,颁发认可证书按照CCAR-61R2第61.95条执行。
CCAR-61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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