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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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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4)中担任机长至少10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a) 除本条(c)、(d)规定外,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 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5小时在直升机上;
(3) 250小时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是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
(4) 200小时在直升机上,包括至少75小时担任机长或者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5) 75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在空中完成,包括至少25小时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b) 最多25小时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仪表训练时间可以计入本条(a)(5)要求的仪表飞行时间。
(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或者直升机飞行手册或相应运行规章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2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并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是如果其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后,总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000小时,则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9条的规定,在申请人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 ATPL航空经历要求”。该申请人将副驾驶飞行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满足1,000小时的要求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d)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3)中担任机长至少10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3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a) 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91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b) 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飞机类别和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CCAR-61 G 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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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89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c) 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级别等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中除(h)之外的其他资格要求;
(2)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3) 满足本章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4)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第61.195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a)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
(b)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CCAR-61 H 章——飞行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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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章 飞行教员执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飞行教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申请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必须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e)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f)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申请人除外;
(g)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b)和(c)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i)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1)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
(2)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j) 飞机或者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2)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k) 在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l)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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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