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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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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c) 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外国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CCAR-61 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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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外国飞行学校完成训练的中国公民,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学校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61.95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a) 总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证书。
(b) 认可证书
(1)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上应当注明此人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经局方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根据其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
(2) 认可证书上应当签注有效期限。对于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为120天;对于私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可以扩展到该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和按照最近一次执照有效性检查仍保持有效的期限两者中较短者。
(c) 航空器等级
列于申请人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的均可以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d) 仪表等级
如果申请人在其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执照上持有仪表等级,只要该申请人满足近期经历要求,并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局方可将其仪表等级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e) 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持有人:
(1) 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证书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证书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证书和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不得在其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已被暂扣或吊销时行使该认可证书上的权利。
(f) 作为认可证书颁发依据的执照的限制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可以作为颁发认可证书的依据,申请人还必须向局方出示局方可接受的由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机构签署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本条颁发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所使用语言必须是汉语或英语,或者附有由颁发该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航空当局的官员或者代表签署的汉语或英语副本。
(g) 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CCAR-61 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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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该执照的用途以及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与限制。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必须满足本条要求方可操纵航空器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必须通过由授权教员实施的理论考试,证明其具有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本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中的适用部分;
(2) 单飞所用机场的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3)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运行限制。
(c) 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学生驾驶员必须已经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并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或类似航空器上检查,认为该驾驶员熟练掌握了这些动作与程序,能够安全实施单飞。单飞前至少应当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
(1) 对于飞机和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速中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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