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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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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最低天气条件下时,说明预期的目视参照物;
(iii) 在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着陆最低标准时,在进近中目视参照物的预期出现顺序。
(6) 在进近、拉平和滑跑(如适用)中,允许的航空器位置极限和对飞行航径的跟踪;
(7) 对机载或地面系统故障或者异常的识别和反应,特别是在过了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后(如适用)。
(f) 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实践考试内容:
(1) 考试由至少两次进近至距离地面30米高度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低高度开始的中断进近,该低高度是复飞期间可能会导致接地的高度;
(2) 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自动着陆系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的着陆系统;
(3) 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结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上述要求的动作应当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在下列条件下断开时开始:
(i) 在主起落架接地后;
(ii) 在前起落架接地前;
(iii) 在允许在跑道上安全着陆的最不利的侧向偏移接地的典型条件下;
(iv) 在Ⅲb类运行的气象条件下。
CCAR-61 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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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a) 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持有带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2) 已经在用于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上记录了至少100小时的机长时间;
(3) 授权教员在该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已在滑翔机上接受了地面和飞行训练,熟悉安全牵引滑翔机所必需的知识,包括:
(i) 安全牵引滑翔机的基本技术和程序,包括空速限制;
(ii) 应急程序;
(iii) 使用的信号;
(iv) 最大坡度。
(4) 在一名满足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至少3次牵引飞行,或模拟滑翔机牵引飞行程序,并获得陪同驾驶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
(5) 在前12个日历月内,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在符合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实际或者模拟滑翔机牵引;
(ii) 作为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机长,完成至少3次飞行。
(b) 本条(a)(4)要求的陪同驾驶员,在担任陪同驾驶员之前,必须已经满足本条(a)的要求,并记录了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至少10次飞行。但是对于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还必须满足记录了至少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或者至少200小时在有动力和无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a) 在经局方审定合格的飞行院校中按经批准的有关执照、等级训练大纲完成地面和飞行训练的人员,向局方出示其完成训练证明的,视为该申请人符合相应执照或者等级的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但是,该执照、等级申请人必须通过本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并在训练结束后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
(b) 按照CCAR-121中N和O分部对机长的要求,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所要求训练的驾驶员,在训练结束后60天之内通过实践考试的,视为其满足本规则第61.187条中的相应飞行技能要求。
第61.91条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a)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本条要求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b)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方技术档案资料,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c)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1) 除要求的相应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29至61.137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61.123(g)要求的理论考试;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还必须通过本规则61.123(j)要求的实践考试。
CCAR-61 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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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1) 除要求的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5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59至61.169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61.153(g)要求的理论考试;
(4)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61.153(g)和(j)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e) 对于按本条(c)、(d)颁发的执照,按(c)或(d)审定合格或经考试合格的航空器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相应的执照上。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申请航空器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2)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3) 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本规则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4) 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f) 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符合本规则61.83(e)航空经历要求的,可以申请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但必须通过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a)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必须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必须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但是,对于符合(b)条件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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