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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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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CCAR-175TM)
(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第五章航图第六章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第七章航行资料修订第八章航行通告第九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第十章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十一章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第十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附录: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七、定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
(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

报资料;(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条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二)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用状态。
(三)熟知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的内容及其相联关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密完整
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第五条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的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同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对于需要有关单位协作的事项,应当注意工作方法,抓紧落实;对于飞行人员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领导,实行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第七条民航局设立航行情报中心(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民用航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二)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承办《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
路图的编辑出版工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航图
的审批工作;(五)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六)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的管理供应工作;(七)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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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198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