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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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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中断和恢复;地名代码、部门代号及其改变。三、场建部门:机场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跑道、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停机坪、登机桥、灯光系统的建立,及其主要
部分的中断、撤销、改变和恢复工作;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等道面标志,飞机等待位置和障碍物标
志的位置,及其改变和撤销;机场区域内有碍飞行的障碍物的设置和排除;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的中断和恢复工作;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附近的施工和施工结束;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的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情况。四、公安部门:消防设备提供服务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五、油料部门: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六、气象部门:气象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和程序的建立或者更改。七、国际运输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
国际运输法规的建立或者改变;
出、入境规章的临时改变。
八、财务部门:
对外结算收费标准的规定和改变。
九、卫生部门:
有关民用航空卫生工作的标准和制度,卫生检疫的规定、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换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第八十四条为了能使航行情报部门有必须的时间进行编辑、印刷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下述的时间要求,提前将原始资料通知航行情报部门:
(一)凡是需要发布定期制航行通告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且至少在预计生效日期70天以前,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至少提前 65天向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寄出资料。
(二)凡是需要以二级航行通告发布航行情报时,各有关业务部门,至少应提前 60天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至少应提前55天向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寄出资料。
(三)凡是需要以一级航行通告发布航行情报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前8天通知同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四)民航局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向国外发布的规章和规定,至少应当在生效日期90天以前向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提供。第八十五条各有关业务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只要时间允许,应当用《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见附录六)寄送航行情报部门;如果邮寄时间来不及,应当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以电报形式提供;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电话,但是事后必须用《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予以证实。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第八十六条《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是航行情报部门编辑修订《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以及签发航行通告的依据。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第八十七条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同航行情报部门保持直接的、持续的联系,使提供原始资料的渠道畅通。第八十八条为了保证航行情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检查所负责的资料。如果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一章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
第八十九条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系统和各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企业供应民航局编印发行的航行情报资料和航空地图,以及同外国民航当局交换航行情报资料。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本管理局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第九十条地区航行情报中心应当于每年十月份,向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提出订购翌年国内外航行情报资料的计划。第九十一条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可以订购民航局编辑发行的航行情报资料。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于每年十月份,向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提出订购翌年航行情报资料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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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1988年5月16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