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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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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设立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称为"民航局鬃管理局航行情报
中心 "),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二)承办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的航图,并按规
定上报审批或者备案;(三)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区航行资料;(四)办理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以及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领取和供应管理工作;(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核工作;(六)参与新建机场的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立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的航行情报
业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负责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特种航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二)负责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四)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五)协同机场管理部门,监护机场净空。
第十条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设立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室,负责组织实施本
企业的航行情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收集、订购本企业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二)承办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管理,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航行资料;(三)向本企业机组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和电子计算机飞行计划;(四)编辑印制本企业所飞航线的航线手册和为飞行管理系统的导航数据库提供
有关资料;
(五)负责航行用具、航空地图的购置供应和领航记录表的印制供应工作。第十一条上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下级航行情报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接受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和所在地区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十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第十三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包括总则、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机场以及航图等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
(一)总则:
出版说明;
简字和代码;
计量单位;

时制。
(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规则;
空中交通服务规定;
航路和航线;
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指挥区);
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
拦截规定和地面目视指挥信号。
(三)通信导航:
地名代码和部门代号;
地空通信网;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航空气象广播。
(四)机场: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标高和磁差;
机场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机场物理特性;
跑道公布距离;
活动区资料;
障碍物情况;
目视助航设备;
滑行引导系统;
机场灯光;
援救及消防设施;
油料种类和加油规定;
氧气和有关工具;
航空器维修能力;
装卸设备;

特殊飞行规定;气象资料;
可用季节和扫雪设备。
(五)航图:
图例;
机场图、停机位置图和机场地面活动图;
机场障碍物图(A型或者B型或者C型);
目视进近图;
仪表进近图;
精密进近地形图;
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
区域图;
航路图。第十四条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机场,应当是供民用航空班机飞行使用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
每个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必须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印发日期。第十六条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补充资料。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1988年5月16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