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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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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行资料及其修订,航行通告,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放油区、等待区以及其他空域规定;
(二)航路、机场及其服务情况,航线数据和规定,搜寻援救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频率、呼号、工作时间和可用情况;
(四)可以提供使用的气象服务简况;
(五)危及空中航行安全的情况;
(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七十五条对于我国机组,只能讲能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对于外国机组,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已经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章以及国际航行规章和资料。第七十六条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航行情报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飞行后,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主动收集机组对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受理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工作状况报告单》,并且及时转告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处理。第七十七条为了便于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第七十八条机场航行情报室值班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一小时三十分钟前,完成值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内容为:
(一)了解当日的飞行预报和动态;(二)检查整理航行通告栏;
(三)检查整理危险动态图;
(四)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
(五)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
(六)检查本室设备的工作情况。第七十九条为了便于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机场航行情报室通常应当设在与空中交通服务、气象保障服务部门、相邻近的、有利于机组进出的具有隔音条件的办公室内。
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设值班室、必要数量的飞行准备室和资料室。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配有:电子计算机(包括配套的空调和中、英文打字机等)、复印机、电传机、航班动态显示器、电子计算器、标准领航时钟、值班工作台、机组准备工作台、保密文件柜和一定数量的航行情报资料柜、航图柜,以及绘图桌和制图用具等。第八十条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根据本章各条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航线特点,建立值班室、飞行准备室、资料室,设立航行通告栏、危险动态图,并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必要时,应对飞行人员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在本企业基地以外机场的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由企业派驻该机场的机构或者代表负责在当地收集资料并向机组提供;如无派驻机构或者代表,可以同该机场签订协议,委托该机场航行情报室代理。

第十章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八十一条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情报资料,能否达到及时、准确和完整的要求,主要决定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和修订原始资料。航行情报部门的责任,是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编辑和发布。第八十二条航行情报原始资料,分为长期性资料和临时性资料两种。长期性资料,是指比较长期和较为稳定的资料,主要用于编辑《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临时性资料,是指比较短期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主要用于发布航行通告。第八十三条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一、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机场或者航路的关闭、开放和航路的变化情况;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或者重要变动;空中走廊、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的建立或者改变,以及炮射、气球、跳伞、航
空表演等活动。二、通信导航部门:通信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机场或者航路地空通信和导航设施的频率、呼号、位置、发射种类,及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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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1988年5月16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