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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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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6.4 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提供原始航空资料
/数据的直升机服务部门提供航空资料/数据时必须考虑
到本附件附录1 规定的航空数据的精确度和完整性要
求。
注1:发布航空通告和雪情通告的规范,见附件15
第5 章附录6 和附录2。
注2:航空情报管理和控制情报至少在航空情报管
理和控制生效之前42 天由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以便
在生效日期前至少28 天到达使用者手中。
注3:国际上预先约定的间隔28 天的航空情报管理
和控制通用生效日期时间表(包括1997 年11 月6 日)
和对使用航空情报管理和控制的指导材料载于《航空情
报服务手册》(Doc 8126 号文件,第2 章2.6)。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I 卷 7 9/11/95
第3 章 物理特性
3.1 表面直升机场
注:下列规范适用于地面直升机场 (另有规定者除
外)。
最后进近和起飞区
3.1.1 表面直升机场必须至少提供一个最后进近和
起飞区 (FATO)。
注:FATO 可位于或接近升降带或滑行带上。
3.1.2 FATO 的尺寸必须是:
a) 对准备供1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直升机场,按
照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除了在没有宽度
规定的情况下,其宽度必须不小于该直升机场
准备为之服务的最长/最宽的直升机的全长/全
宽中较大者的1.5 倍;
b) 对准备供1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水面直升机
场,按照上述a) 的规定,再加上10%;
c) 对准备供2 类性能和3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直
升机场,有足够的尺寸和形状,以致能在该区
域内画出一个直径不小于该直升机场准备为之
服务的最长/最宽的直升机的全长/全宽中较大
者的1.5 倍的圆;
d) 对准备供2 类性能和3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水
面直升机场,要有足够的尺寸和形状,以致能
在该区域内画出一个直径不小于该直升机场准
备为之服务的最长/最宽的直升机的全长/全宽
中较大者的2 倍的圆。
注:当决定FATO 的尺寸时,可能需要考虑诸如海
拔和温度等当地条件。这方面的指导材料载于《直升机
场手册》中。
3.1.3 FATO 上任何方向的总坡度不得超过3%。
FATO 的任何部分的局部坡度不得超过:
a) 对准备供1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直升机场,5%;
b) 对准备供2 类性能和3 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直
升机场,7%;
3.1.4 FATO 的表面必须:
a) 能抵抗旋翼下吹气流的影响;
b) 没有对直升机的起飞或着陆产生不利影响的不
平整现象;
c) 具有承受1 类性能直升机中断起飞时的承载强
度。
3.1.5 建议:FATO 应提供地面效应。
直升机净空道
3.1.6 当有必要提供直升机净空道时,净空道必须
位于可用中断起飞区逆风端之外。
3.1.7 建议:直升机净空道的宽度应不小于相应的
安全区的宽度。
3.1.8 建议:直升机净空道的地面应不突出于3%升
坡的一个平面,该平面底边是一条位于FATO 的周围的水
平线。
3.1.9 建议:位于直升机净空道上可能对空中的直
升机造成危险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应予移去。
接地和离地区
3.1.10 直升机场必须至少提供一个接地和离地区。
附件14 — 机场 第II 卷
9/11/95 8
注:接地和离地区可位于亦可不位于FATO 内。
3.1.11 接地和离地区 (TLOF) 必须有足够的尺寸,
以致能包含一个直径为该区域准备为之服务的最大直升
机的起落架长度或宽度两者中较大者的1.5 倍的圆。
注:接地和离地区可以是任何形状的。
3.1.12 接地和离地区必须有足够的坡度,以防止在
该区域积水,但在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超过2%。
3.1.13 接地和离地区必须能承受该区准备为之服
务的直升机的交通。
安全区
3.1.14 在FATO 周围必须设有安全区。
3.1.15 围绕准备在目视气象条件 (VMC) 下使用
的FATO的安全区必须从FATO的四周向外延伸至少3 m
或该区准备为之服务的最长/最宽的直升机的全长/全宽
中较大者的0.25 倍的距离。
3.1.16 围绕准备在仪表气象条件 (IMC) 下供直升
机运行使用的FATO 的安全区必须延伸:
a) 横向,从中心线向两侧至少各45 m 的距离;
b) 纵向,FATO 的端部向外至少60 m 的距离。
注:见图3-1。
3.1.17 在安全区内不允许存在固定的物体,但因其
功能必须位于该区内的易折物体除外。在直升机运行期
间,安全区内不允许有可移动的物体。
3.1.18 因其功能必须位于安全区内的物体,当位于
FATO 的边缘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5 cm,亦不得超出以
FATO 边缘25 cm 高度为底线、从FATO 边缘向上向外坡
度为5%的平面。
3.1.19 安全区的表面不得超过从FATO 的边缘向
外4%的升坡。
3.1.20 安全区的表面必须加以处理,以防止旋翼下
吹产生飘动杂物。
3.1.21 与FATO 相接的安全区的表面必须与FATO
的表面相连接,并且能够承受该直升机场准备为之服务
的直升机,而不致使直升机受到结构损伤。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
注:直升机地面滑行道是用以使轮式起落架的直升
机在自身动力下进行表面活动。附件14 第I 卷中所包含
的有关滑行道、滑行道道肩和滑行带的规定在作以下修
改后同样适用于直升机场。当一条滑行道准备既供定翼
飞机也供直升机使用时,将对关于滑行道和直升机地面
滑行道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采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3.1.22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的宽度必须不小于:
直升机主起落架间距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宽度
<4.5 m 7.5 m
4.5 m ~ <6 m 10.5 m
6 m ~ <10 m 15 m
≥10 m 20 m
直升机净空道
安全区
中断起飞区
图3-1 仪表FATO 的安全区
第3 章 附件14 — 机场
9 9/11/95
3.1.23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与另一直升机地面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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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ICAO附件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