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0 22:2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关于附录1 有关航空数据精确度和完整性规定的辅助材
料,见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文件Do-201A 和题为《航
空情报的行业要求》的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文件
ED-77。
2.1.5 必须根据世界大地测量系统 —— 1984
(WGS-84)大地测量基准点确定指示经、纬度的地理坐
标并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查出那些已通过数学方式
转换为WGS-84 坐标但其初始实地测量的精确度未达到
附录1 表1 要求的地理坐标。
2.1.6 实地测量的精确度等级必须保证根据附录1
各表所示的适当参照系,最终产生的供飞行各阶段使用
的航行数据在最大允许偏差之内。
2.1.7 除了直升机场在特定地面测量点的标高(相
对于平均海平面)外,还须确定附录1 所示的这些位置
的大地水准面起伏(相对于WGS-84 椭球面)并通报航
空情报服务机构。
注1:适当参照系是指一个能使WGS-84 在某直升
机场实现,并将所有坐标数据都与之关联起来的参照系。
注2:管理WGS-84 坐标发布的规范,见附件4 第2
章和附件15 第3 章。
2.2 直升机场基准点
2.2.1 直升机场不设置在机场内时必须设置一个直
升机场基准点。
注:直升机场设置在机场内时,所设立的机场基准
点供机场和直升机场共用。
2.2.2 直升机场基准点必须位于接近原始的或规划
的直升机场的几何中心,在首次设定后一般必须保持不变。
2.2.3 直升机场基准点的位置必须以度、分、秒的
第2 章 附件14 — 机场
5
25/11/04
No.3
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2.3 直升机场标高
2.3.1 直升机场标高和直升机场标高位置的大地水
准面起伏必须以二分之一米或英尺的精度测定,并通报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2.3.2 供国际民用航空使用的直升机场,接地和离
地区的标高和/或每一最终进近入口和起飞区 (在适当情
况下) 的标高必须以如下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服
务机构:
—— 非精密进近,二分之一米或英尺;
—— 精密进近,四分之一米或英尺。
注:大地水准面起伏必须根据适当的坐标系统测量。
2.4 直升机场的尺寸及有关资料
2.4.1 对直升机场所具备的每项设施,必须酌情测
定或说明下列资料:
a) 直升机场类型 —— 表面、高架或直升机甲板;
b) 接地和离地区 —— 尺寸 (精确到米或英尺)、
坡度、表面类型、以吨 (1 000 kg) 计的承载强
度;
c) 最后进近和起飞区 —— FATO 类型、真向 (精
确到一度的百分之一)、识别号码 (在适用情况
下),长度、宽度 (精确到米或英尺)、坡度、表
面类型;
d) 安全区 —— 长度、宽度和表面类型;
e)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和空中穿越航
线 —— 编号、宽度、表面类型;
f) 机坪 —— 表面类型、直升机停机位;
g) 净空道 —— 长度、地面纵剖面;
h) 用于进近程序的目视助航设备,FATO、TLOF、
滑行道和机坪的标志和灯光;
i)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台和下滑航道或微波着
陆系统方位角和仰角天线相对于有关TLOF 或
FATO 端的距离 (准确到米或英尺)。
2.4.2 接地和离地区和/或每一最终进近的入口和
起飞区 (在适当情况下) 的几何中心的地理坐标必须以
度、分、秒和百分之一秒的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
服务机构。
2.4.3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和空中穿越
航线相应的中线点的地理坐标必须以度、分、秒和百分
之一秒的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2.4.4 每个直升机停机位的地理坐标必须以度、分、
秒和百分之一秒的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2.4.5 地区2 (直升机场边界以内的部分) 和地区3
内的障碍物的地理坐标必须以度、分、秒和十分之一秒
的精度测定,并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此外,障碍物
的顶端标高 、类型、标志和灯光 (如果设有的话) 必须
通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注1:障碍物数据采集面的图形说明和用于识别地
区2 和地区3 内障碍物的标准见附件15 附录8。
注2:附录5 对地区2 和地区3 内障碍物数据的确
定提出了要求。
注3:附件15 的10.6.1.2 对自2010 年11 月18 日起
根据地区2 和地区3 的规范提供障碍物数据作出了规定。
通过为这些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预先进行适当的规划将促
进这一规定的执行。
2.5 公布的距离
在恰当的情况下,必须公布直升机场的下列距离(精
确到米或英尺):
a) 可用起飞距离;
b) 可用中断起飞距离;
附件14 — 机场 第II 卷
25/11/04
No.3 6
c) 可用着陆距离。
2.6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和直升机场
当局间的协调
2.6.1 为保证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取得资料使其能提
供最新的飞行前情报并满足飞行中的情报需要,航空情
报服务部门和负责直升机场服务的直升机场当局之间必
须商定以最短时间向负责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
a) 直升机场状况资料;
b) 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各类设施、服务和助航设
备的运行状态;
c) 认为对运行重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2.6.2 在改变空中航行系统之前,负责此类变更的
部门必须适当考虑到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准备、制作及发
布相关材料所需的时间。为保证及时把资料提供给航空
情报服务部门,要求有关部门之间应紧密协作。
2.6.3 特别重要的是,影响航图和/或计算机导航系
统航空情报的变化,根据附件15 第6 章和附录4 的规定,
计算机导航系统应得到航空情报管理和控制 (AIRAC)
系统的通知。在将原始资料/数据提交航行情报服务部门
时,负责的直升机场服务部门必须遵守除14 天邮寄时间
外的国际上预先约定的航空情报管理和控制生效日期规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ICAO附件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