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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8 19: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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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时间参考系统
注2:与引力相关的高度(标高)也被称做正高,而椭圆上方一点的距离则被称为大地高。
3.7.3.1 对于国际民用航空,格里历和协调世界时(UTC)必须用作时间参考系统。
3.7.2.2 按照360度和概数包含长波波长引力场数据的地球引力模型—1996(EGM-96),必须用作国际航行的全球引力模型。
注1:时域的值是相对于时间参考系统测量出的时间位置。
注:关于EGM-96的指导材料载于Doc 9674号文件。
注2:协调世界时(UTC)是由国际时间局(BIH)和国际地球自转局(IERS)保持的计时法,并且作为协调发布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的基础。
3.7.2.3 在EGM-96的精确度不符合附件14第I和II卷规定的标高和大地水准面波幅要求的那些地理位置,在EGM-96数据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和使用包含高清晰度(短波波长)引力场数据的地区、国家或本地大地水准面模型。当使用的大地水准面模型不是EGM-96模型时,必须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说明所使用的模型,包括在该模型和EGM-96模型之间进行高度转换所需要的参数。
注3:关于UTC的指导材料,见附件5附篇D。
注4: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601标准规定,将格里历和24小时地方或协调世界时(UTC)用于信息交换,而ISO 19108标准规定格里历和UTC作为使用地理信息的主要时间参考系统。
注:有关确定和报告机场/直升机场特定位置标高和大地水准面波幅(实地勘测的精确性和数据完整性)的规定,分别列在附件14第I、II卷第2章以及附录5、附录1的表A5-2和表2当中。
3.7.3.2 当一些应用使用不同的时间参考系统时,同应用纲要或数据集相关的要素编目或元数据,必须视情包含该系统的说明或引用说明该时间参考系统的文件。
3.7.2.4 除具体测量的地面位置参照MSL(大地水准面)的标高之外,还必须按照附件1的规定公布这些位置(参照WGS-84椭圆)的大地水准面波幅。
注:ISO 19108标准附件D对可能在说明中加以考虑的一些历法方面作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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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航行资料汇编(AIP)
注1:航行资料汇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在国际间交换航行所必需的持久性航行资料的要求。如实际可行,提供此种资料的格式应该便于飞行中使用。
注2:航行资料汇编是永久性资料和供长期使用的临时性变更的基本情报来源。
4.1 内容
4.1.1 航行资料汇编刊载有关附件1用宋体字列出的各项主题的现行资料并分题目编排,格式为三个部分,其下属各节和各分节统一编号,以便于采用标准化电子数据存取;但是,当航行资料汇编或其分册基本上是为了便于飞行中使用而设计时,则其确切格式和编排可以由各国自行确定,但仍必须开列完整的目录。
4.1.1.1 建议:除此之外,航行资料汇编也应该编入附件1中用楷体字列出的各项主题的相关现行资料。
4.1.2 航行资料汇编第一部分-一般资料(GEN)必须:
a) 说明负责航行资料汇编涉及的导航设施、服务或程序的主管当局;
b) 说明有关服务或设施提供国际使用的一般条件;
c) 列出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的重要差异,其格式必须能使用户对国家的要求与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之间的差异一目了然;
d) 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中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的,则说明本国在每一个重要问题上所做的选择。
4.1.3 如果为指定的国际机场/直升机场备有下述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航图,这些航图必须构成航行资料汇编的组成部分,或将其另行发送给汇编的收受人:
a) 国际民航组织机场/直升机场图;
b) 国际民航组织机场地面运行图;
c) 国际民航组织机场A型障碍物图;
d)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停放/停靠图;
e) 国际民航组织区域图;
f) 国际民航组织雷达最低高度图;
g) 国际民航组织仪表进近图;
h) 国际民航组织精密进近地形图;
i)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仪表进场(STAR)图;
j)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仪表离场(SID)图;
k) 国际民航组织目视进近图。
4.1.4 必须酌情使用航图、地图或图形以补充或替代航行资料汇编的表格或条文。
注:如适用,可以用根据附件4-航图制作的图表来满足这一要求。有关收入航行资料汇编的索引图和图解的具体规定,其指导材料见《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4.2 一般规定
4.2.1 每部航行资料汇编必须自成体系,目录齐全。
注:如因过于厚重或为方便起见需将汇编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或分册发行,每一部分或分册必须说明其余资料见于某一(某几)部分或者某一(某几)分册。
4.2.1.1 每部航行资料汇编均不得重复其本身或者
附件 15 4-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 第 4 章
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
4.2.1.2 两个或多个国家联合发行合编本航行资料汇编的,必须在封面上和目录中明确说明这一情况。
4.2.2 建议:除非整部汇编经常定期重新印发,否则航行资料汇编应该以活页形式发行。
4.2.3 每部航行资料汇编必须加注日期。航行资料汇编以活页形式发行的,每一页必须注明日期。日期由年、月(月份)、日组成,此即为有关资料的发行日期或生效日期。
4.2.4 必须经常重新印发注有航行资料汇编系列每一页的当前日期的校核单,以帮助用户保持其汇编为现行版本。校核单的页码/航图名称和日期必须印在校核单上。
4.2.5 装订成册发行的每部航行资料汇编和以活页形式发行的航行资料汇编的每一页上必须加注说明,以清楚表明:
a) 航行资料汇编的名称;
b) 资料覆盖的地区和分地区(必要时);
c) 发布国家和制作组织(当局)的名称;
d) 页号/航图名称;
e) 如对航行资料有疑问,其可靠程度如何。
4.2.6 建议:纸张尺寸不应该超过210X297毫米,但如能折叠成同样大小也可以使用较大的纸张。
4.2.7 对航行资料所有变更之处或重印页上新的资料,必须以显明的符号或注释标明。
4.2.8 对运行有重要意义的变更,必须按照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程序公布,并用缩写AIRAC标示清楚。
4.2.9 必须根据需要按固定周期修订或重印航行资料汇编,使之保持常新。用手修改或加注的情况必须减至最少。正常的修订方法必须是以换页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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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