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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8 19: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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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
h) 在非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见5.1.1.1 l)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或危险区或禁区内的跳伞;
i) 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5.1.1.4 对已设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启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限制空域的活动,必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
5.1.1.4.1 建议:此后任何有关取消此种活动,或者缩减此种活动的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均应该尽早发出。
注:应该尽量提前至少24小时发出通知,以便通知程序得以及时完成并便利空域使用规划工作。
5.1.1.5 有关助航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
5.1.1.6 按照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程序发布航行资料汇编修订或者航行资料汇编增订的,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简要说明有关修订或增订的内容、生效日期和序号。这种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与有关的修订或增订的生效日期相同,并在飞行前资料公报中保持14天持续有效。
注:为宣布存在定期颁发制航行资料汇编修订或航行资料汇编增订而签发航行通告(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其指导材料载于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5.2 一般规定
5.2.1 除5.2.3和5.2.4另有规定者外,每一航行通告内必须包含符合附录6航行通告格式表顺序的资料。
5.2.2 航行通告必须使用指定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行通告代码的用语/统一简语,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简语、地名代码、识别标志、代号、呼号、频率、数字和明语加以补充。
5.2.2.1 航行通告选定作为国际分发的,用明语表示的部分必须附上英文译文。
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行通告代码连同有关意义/统一缩略语及简语载于PANS-ABC(Doc 8400号文件)。 25/11/04 5-2
第 5 章 附件 15-航空情报服务
5.2.3 用雪情通告报告有关机场/直升机场铺筑面上的雪、雪浆、冰和积水资料的,必须包含符合附录2雪情通告格式表顺序的资料。
5.2.4 用火山烟云通告报告有关具有运行意义的火山活动变化、火山爆发和/或火山烟云的,必须包含符合附录3火山烟云通告格式表顺序的资料。
5.2.5 航行通告签发人必须为每个航行通告系列编定由一个字母和四位数字组成的识别序号,后接一道斜杠加两位数字代表年份。该四位数序号必须是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编号。
注:除S和T以外,其它字母从A到Z都可以用来识别航行通告系列。
5.2.6 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用新的编号发布航行通告以代替错误的航行通告。
5.2.7 发布航行通告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的,必须注明以前的航行通告的系列和编号。两份航行通告的系列、地名代码和题目必须是相同的。一份航行通告只能取消或代替一份航行通告。
5.2.8 一份航行通告只能涉及一个题目和该题目的一种情况。
注:关于根据航行通告选择标准如何将一个题目和该题目的一种情况进行结合的指导意见载于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5.2.9 每份航行通告的编写必须尽量做到言简意赅,而不需要再参阅其他文件。
5.2.10 每份航行通告必须作为单独的一份电文发出。
5.2.11 对含有永久性或长期使用的临时性资料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有关的航行资料汇编或航行资料汇编增订的参照提示。
5.2.12 航行通告正文内所用地名代码,必须是地名代码(Doc 7910号文件)中所载的那些地名代码。
5.2.12.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简略的地名代码。
5.2.12.2 对于没有指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必须根据3.6.2条的规定填上用明语书写的该地地名。
5.2.13 有效的航行通告的校核单,必须作为航行通告每月至少一次经由航空固定服务网(AFS)按附件6规定的航行通告格式表进行发布。每个系列必须发布一份航行通告。
5.2.13.1 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列出最近的航行资料汇编修订、航行资料汇编增订,并至少列出向国际分发的航行资料通报。
5.2.13.2 航行通告校核单的分发范围必须与其开列的实际电报系列相同,并必须标明其为校核单。
5.2.13.3 必须不加拖延地用明语按月印制有效的航行通告的清单,包括注明最近发布的航行资料汇编修订和航行资料通报以及航行资料汇编增订的校核单,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其分发给综合性配套航行资料各接收方。
5.3 分发
5.3.1 航行通告必须根据要求进行分发。
5.3.2 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信程序的有关规定编写航行通告。
5.3.2.1 必须尽可能使用AFS分发航行通告。
5.3.2.2 按5.3.4条规定交换的航行通告,用AFS以外的方法发出的,必须在正文前使用6位数日时组,说明航行通告签发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签发方的识别标志。
5.3.3 签发国必须选定供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
5.3.3.1 建议:如实际可行,应该使用选择分发单。 5-3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 第 5 章
注:使用分发单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分发资料。相关指导材料见《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5.3.4 国际间交换航行通告必须经有关国际航行通告室双方同意才能进行。用于国际交换的火山烟云通告(见5.2.4),以及在国家继续使用航行通告发布火山活动情报时的航行通告,必须包括火山烟云咨询中心,并必须考虑远程运行的要求。
注:机场/直升机场之间可以安排直接交换雪情通告(见附录2)。
5.3.4.1 国际航行通告室之间交换航行通告,必须尽量以收报国的要求为限,至少可以按国际、国内飞行区分系列进行交换。
5.3.4.2 以5.3.4的各项要求为准,根据附录5通过AFS传输航行通告的,必须尽量使用一个预定的分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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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
6.1 一般规定
6.1.1 有关附录4第1部分所列情况的资料,即设施等的建立、撤销或重大变更,必须以每隔28天,包括1998年1月29日在内的一系列共同生效日期为基础,按定期制(AIRAC)签发。其中所通知的资料,除非属临时性并且不持续28天的,至少在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行更改。
注:有关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适用程序的指导材料,见《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6.1.2 建议:对于附录4第2部分所列情况的建立、撤销以及预先计划的重大变更,也应该使用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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