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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8 19: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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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此外,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必须从下列方面取得资料,使之得以提供飞行前情报服务和满足飞行中对情报的需要:
a) 其他国家的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b) 可供使用的其他来源。
注:8.3条有项规定即为此种来源之一。
3.1.3 根据3.1.2 a)获得的航行资料/数据,发布时必须清楚地说明已经过原发布国的授权。
3.1.4 根据3.1.2 b)获得航行资料/数据的,必须尽可能在发布前进行核证;未能进行核证的,发布时必须明确地说明没有经过核证。
3.1.5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必须向其他国家的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及时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所要求的任何必要资料/数据,以使后者得以遵守下文第3.1.6条的规定。
3.1.6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提供所必需的航行资料/数据,其格式必须适应下述部门的工作要求:
a) 涉及飞行运行的人员,包括飞行机组、飞行计划人员和飞行模拟人员;和
b) 负责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负责飞行前情报服务的服务部门。
3.1.7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必须接收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和分发有关本国整个领土以及本国领土外由其负责空中交通服务的地区的航行资料/数据。航行资料必须作为综合性配套航行资料进行发布。
3.2 质量系统
3.2.1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一个组织得当的质量系统;该系统必须按照以上3.1.7的规定包含实施质量管理的每个职责阶段所必需的程序、办法和资源。需要时,此种质量管理每个职责阶段的实施必须是可以提供检验的。
3.2.2 建议:根据3.2.1建立的质量系统应该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保障标准9000系列的要求,并应该经过某个核准的组织审定合格。 附件 15 3-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 第 3 章
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保障标准9000系列为建立质量保障系统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一个成功的质量系统的细节应该由各国自行制定,通常应该符合国家体制的特点。
3.2.3 必须在质量系统的范围内确定每一项职责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并且对经指派履行此种职责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缔约国必须保证经指派人员具有履行指定的具体职责所必需的技能和业务能力,并必须保存相关记录以便确认有关人员的资格。必须建立最初的和定期的评估制度,要求有关人员展示所需的技能和业务能力。必须把定期人事评估作为发现和纠正不足的手段。
3.2.4 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可于任何时候追查航空数据来源的既定程序,以便在制作/保存阶段或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数据异常或误差时能够加以纠正。
3.2.5 建立的质量系统必须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置信,令其相信发布的航行资料/数据符合对数据质量(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所规定的要求,而且在数据制作或数据更改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均可通过相关程序追查到数据的来源。质量系统还必须保证说明航空数据预定用途的适用期限,并切实按照约定的日期公布数据。
3.2.6 航空数据的精确性等级以95%的置信水平为基准,具体规定见附件11 第2章和附件14第I、II卷第2章。在这方面,必须确定3种类型的位置数据:测量点(跑道着陆入口、助航设备位置等),计算点(从空间点/定位点的已知测量点计算得出的数据)和公布点(飞行情报区边界点)。
3.2.7 缔约国必须保证公布航空数据的清晰度等级符合附录1和附录7的规定。
3.2.8 缔约国必须确保航空数据从其测算/签发直至传送给下一个预定用户的整个数据过程中始终保持其完整性。航空数据的完整性要求必须以数据损坏造成的潜在危险以及有关数据项的预定用途为依据。为此,对航空数据完整性的类别和等级特做如下规定:
a) 关键数据,完整性等级1 x 10-8 :使用损坏的关键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高;
b) 重要数据,完整性等级 1 x 10-5 :使用损坏的重要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低;和
c) 常规数据,完整性等级 1 x 10-3 :使用损坏的常规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很低。
3.2.9 有关数据分类和完整性的航空数据质量要求必须是附录7表A7-1至表A7-5中所规定的。
3.2.10 保护储存中或传输中的电子航空数据必须完全通过循环冗余检查(CRC)进行监测。按照3.2.8规定的完整性等级分别对关键航空数据和重要航空数据进行保护,必须对其分别采用32位元或24位元CRC演算法。
3.2.11 建议:按照3.2.8规定的完整性等级对常规航空数据进行保护,应该采用16位元CRC演算法。
3.2.12 对作为综合性配套航行资料组成部分发布的资料,在将其提交给航空情报服务部门之前,必须先与各有关服务单位进行彻底的核对和协调,以确保发布前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已包括在内,而且其细节是正确的。必须设立认证和核证程序,保证航行资料的各项质量要求(精确性、清晰度、完整性)及其可追查性得到满足。
注:关于与其他有关的服务单位进行联络的指导材料见《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3.2.13 验证相关质量系统的遵守情况由审计确定。如经查明存在不符合现象,必须确定并采取纠正其根源的主动行动。凡属审计意见和补救措施必须提出证据并妥立文案。
注:有关航空数据的各项质量要求(精确性、清晰度、完整性)、数据保护及其可追查性的指导材料,见《世界测地系统》— 1984(WGS-84)手册(Doc 9674号文件)。有关附录1和附录7关于发布航空数据的清晰度及其完整性的规定的佐证材料,见RTCA文件DO-201A和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文件ED-77 —航行资料的行业要求。 25/11/04 3-2
第 3 章 附件 15-航空情报服务
3.3 航行资料/数据的交换
3.3.1 各国必须指定一个负责收集和处理源自其他国家的综合性配套航行资料各项内容的办公机构。该办公机构必须能够胜任处理其他国家提出的资料/数据请求。
3.3.2 国家指定一个以上国际航行通告室的,必须确定每个室的职责范围和管辖区域。
3.3.3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必须在必要时做出安排,保证用电信传送的航行通告的收发符合各项运行要求。
3.3.4 各国必须尽可能在航空情报服务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促进航行资料/数据的国际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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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