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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8 19: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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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跑道或滑行道上或其附近的吹雪或堆雪;
e) 滑行道上或紧邻滑行道停放的航空器或其他物体;
f) 存在的其他临时险情;
g) 存在对航空器运行构成潜在危害的鸟群;
h) 机场灯光系统部分或全部失效或工作不正常,包括进近、着陆入口、跑道、滑行道、障碍物和机动区停用显示灯光及机场电源;
i)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指点标)、微波着陆系统、基本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星基增强系统、地基增强系统、监视雷达、着陆雷达、测距台、二次监视雷达、甚高频全向信标、导航台、甚高频航空移动通信波道、跑道视程观测系统以及备份电源运行失效、工作不正常及其变更情况;和
j) 存在并正在进行诸如联合国主持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连同其适用的有关程序和/或限制。
8.1.3 必须以明语PIB的形式向机组复述现行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性资料的提要。
注:关于编制PIB的指导材料见《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
8.2 自动航行情报系统
8.2.1 当民航当局或根据3.1.1c)授权提供服务的机构使用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向运营人员包括机组成员提供航行情报/数据供其作为飞行前准备、飞行计划和用于飞行情报的目的时,所提供情报/数据必须符合8.1.2和8.1.3的规定。
8.2.2 建议: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根据8.2.1及根据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的9.5.1提供由运营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航空人员获取航行情报和气象资料的统一的共同进入点时,应该在民航当局或根据3.1.1c)授权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有关气象当局之间达成协议。
8.2.3 当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用于向运营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航空人员提供航空情报/数据和气象资料的统一的共同进入点时,民航当局或根据3.1.1c)授权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对用此种系统提供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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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 第 8 章
报/数据的质量和及时性负责。
注:有关气象当局对根据附件3的9.5.1段用此种方式提供的气象情报的质量负责。
8.2.4 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的飞行前准备设施必须使运营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航空人员用电话或其他适当的电信手段获得必要的咨询。此种设施的人/机界面必须确保能按指引的方式方便地获取所有有关情报/数据。
8.2.5 建议:为自行准备、飞行规划和飞行情报服务提供航空情报/数据的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应该:
a) 规定连续不断地和及时地刷新系统数据库并监控所贮存的航空情报的有效性和质量;
b) 允许运营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有关航空人员和其他航空用户通过适当的无线电通信手段使用该系统;
c) 根据需要,确保能以纸张的形式提供所获得的航空情报/数据;
d) 按照民航当局和有关经营人达成的协议,根据普通缩略语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地名代码或根据以菜单-驱动的用户界面或其他适当的机制使用进入和询问程序;和
e) 迅速地答复用户对情报的请求。
注:国际民航组织的简语和代码及地名代码分别载于《航行服务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的简语和代码(PANS-ABC,Doc 8400号文件)》和《地名代码》(Doc 7910号文件)。
8.3 飞行后资料
8.3.1 各国必须保证安排机场/直升机场能够受理飞行机组指出的有关导航设备的状态和运行的资料,并保证将此种资料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部门,以便酌情进行分发。
8.3.2 各国必须保证安排机场/直升机场能够受理飞行机组指出的有关存在鸟群情况的资料,并保证将此种资料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部门,以便酌情进行分发。
注:见附件14第I卷第9章第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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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电信要求
9.1 国际航行通告室必须与航空固定服务网(AFS)连通。
9.1.1 各连通点必须备有印刷的通信资料。
9.2 每一国际航行通告室必须通过AFS连通到其服务区内的以下各点:
a) 区域管制中心和飞行情报中心;
b) 根据第8章设有飞行情报服务部门的机场/直升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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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电子地形和障碍物数据
10.1 功能
与航空数据酌情结合使用的整套电子地形和障碍物数据,必须满足用户为支持下列空中航行应用所必要的要求:
a) 具有前视地形避撞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和最低安全高度警告(MSAW)系统;
b) 为进近或起飞失败过程中的紧急事件制定应急程序;
c) 航空器运行限制分析;
d) 仪表程序设计(包括盘旋飞行程序);
e) 制定航线的“逐步下降”程序和航路上的紧急着陆位置;
f) 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管制系统(A-SMGCS);
g) 绘制航图和机载数据库;
h) 飞行模拟机;
i) 合成影像;和
j) 机场/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取消。
10.2 覆盖和地形及障碍物数据
数值表示要求
10.2.1 为符合满足10.1规定的空中航行系统或功能的所需要求,必须按照下列覆盖区域收集电子地形和障碍物数据集并记入数据库:
— 1区: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土;
— 2区:航站管制区;
— 3区:机场/直升机场区域;和
— 4区:II类或III类运行区域。
注:关于确定的覆盖区域的图解见附录8。
10.2.2 1区必须覆盖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土,包括机场/直升机场。2区必须是国家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公布的航站管制区,或限于自机场/直升机场参考点45公里的半径范围(以较小者为准)。在尚未建立航站管制区的IFR机场/直升机机场,2区必须是机场/直升机场参考点45公里半径范围的区域。
10.2.3 在IFR机场/直升机场,3区必须覆盖从跑道边缘算起到跑道中心线90米之内的区域,而对于机场/直升机场活动区的所有其他部分,必须覆盖从划定区域的边缘算起50米之内的区域。
10.2.4 4区必须是限于已经建立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运行的那些跑道,而且经营人要求这些跑道的详细地形资料,以使其能够通过使用无线电高度表,评估地形对确定决断高度的影响。该区的宽度必须为跑道中心延长线每侧60米,而长度必须为自跑道入口沿跑道中心延长线测量900米。
10.2.5 根据10.1中所列的航行应用和覆盖区域,电子地形数据集必须符合附录8表A8-1中规定的数值表示要求,而障碍物数据必须符合附录8表A8-2中规定的数值表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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