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14 23: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c) 在机场活动区内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须显示用来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灯光;和
d) 在机场活动区内发动机已开车的所有航空器必须显示表明这一事实的灯光。
注:如装设在航空器的合适部位,3.2.3.1 b)所述的航行灯也可以满足3.2.3.2 b)的要求。为满足3.2.3.1 a)的要求而装设的红色防撞灯,只要不对观察员产生有害的眩光,也可以满足3.2.3.2 c)和3.2.3.2 d)的要求。
3.2.3.3 除3.2.3.5另有规定之外,为满足3.2.3.1 a)要求装设有防撞灯的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在3.2.3.1条规定的时间之外,均必须显示这些灯光。
3.2.3.4 除3.2.3.5另有规定之外,所有航空器:
a) 在机场活动区内运行并装有为满足3.2.3.2 c) 要求的防撞灯;或
b) 在机场活动区内并装有为满足3.2.3.2 d) 要求的灯光;
在3.2.3.2规定的时间之外也必须显示这些灯光。
3.2.3.5 必须允许驾驶员关闭为满足3.2.3.1、
3-3 No.39
23/11/06
附件 2 — 空中规则 第 3 章
3.2.3.2、3.2.3.3和3.2.3.4的要求而装设的闪光灯或减弱其光的强度,如果这些灯光能够或可能:
a) 影响驾驶员圆满地执行其任务;或
b) 使外部观察员处于有害的眩光。
3.2.4 模拟仪表飞行
航空器不得在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飞行,除非:
a) 航空器装有功能齐备的双套操纵装置;和
b) 有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坐在操纵座位上,担任作为模拟仪表条件飞行人员的安全驾驶员。安全驾驶员必须具有足够的对航空器前方和两侧的视野,或有一名能与安全驾驶员进行联系的胜任观察员在航空器上坐在有足够视野的位置上,以弥补安全驾驶员视野的不足。
3.2.5 在机场及其附近的运行
航空器在机场及其附近运行时,不论其是否在机场交通地带,必须:
a) 观察机场其他交通,避免相撞;
b) 遵守或避让其他飞行中的航空器已建立的起落航线;
c) 除非另有指示,在着陆前和起飞后全部作左转弯;
d) 除非因安全、跑道布局或空中交通情况确定另一方向更为有利之外,均作逆风起落。
注1:参见3.6.5.1。
注2:机场交通地带可能要适用附加些规则。
3.2.6 水上运行
注:除本附件3.2.6.1规定之外,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修订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会议(1972年,伦敦)制定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则。
3.2.6.1 当两架航空器或一架航空器和一艘船舶相互接近并有相撞危险时,航空器在前进中必须仔细考虑现时情况和条件,包括其各自的限制。
3.2.6.1.1 交叉相遇 看见另一架航空器或船舶在自己右侧的航空器必须避让,以保持足够的间隔。
3.2.6.1.2 对头相遇 一架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或一艘船舶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时,必须向右改变航道以便保持适当间隔。
3.2.6.1.3 超越 被超越的航空器或船舶享有优先权,超越航空器或船舶必须改变航道以保持足够的间隔。
3.2.6.1.4 着陆和起飞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和起飞时,必须尽可能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行。
3.2.6.2 航空器在水上须显示的灯光 日落至日出之间,或在有关当局规定的日落至日出之外的其他期间,所有航空器在水上必须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修订)的要求显示灯光,无法做到时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器必须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特征和部位尽可能相似的灯光。
注1:附件6第I和第II部分的附录载有飞机在水上须显示灯光的规范。
注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自日落至日出之间必须遵守关于灯光的规则。因此,按照3.2.6.2规定的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较短期间,在适用《国际海上避撞规则》的地区,即在公海上,不得适用。
3.3 飞行计划
3.3.1 提交飞行计划
3.3.1.1 必须以飞行计划的格式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计划飞行或其部分飞行的相关资料。
3.3.1.2 实施下列飞行前必须提交飞行计划: 24/11/05 3-4
第 3 章 附件 2 — 空中规则
a) 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何飞行或部分飞行;
b) 在咨询空域内的任何IFR飞行;
c) 有关ATS当局为方便提供飞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援救服务作出要求时,位于或进入指定区域或者沿指定航路的任何飞行;
d) 为方便同有关军事单位或相邻国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协调,避免可能为识别目的而进行的拦截,有关ATS当局作出要求时,位于或进入指定区域或者沿指定航路的任何飞行;
e) 飞越国界的任何飞行。
注:“飞行计划”一词具有不同含义。它可包括对整个飞行航线飞行计划全部内容的完整资料的说明,或者为了取得一小段飞行(如穿越航路或在管制机场起飞或着陆)的放行许可所需要的有限资料。
3.3.1.3 除非已对提交重复性飞行计划作出安排,否则起飞前必须向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或在飞行中发给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或地空管制无线电台。
3.3.1.4 除有关ATS当局另有规定之外,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飞行,必须至少在飞起前60分钟提交飞行计划。如在飞行中提交,则必须保证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至少在航空器预计到达下列各点之前10分钟收到:
a) 预计进入管制区或咨询区的某一入口点;或
b) 穿越航线或咨询航路的某一点。
3.3.2 飞行计划的内容
飞行计划必须包括有关ATS当局认为相关的下列各项内容:
— 航空器识别标志
— 飞行规则和飞行类型
— 航空器架数、型号和按尾流的分类
— 设备
— 起飞机场(见注1)
— 预计取开轮挡时间(见注2)
— 巡航速度
— 巡航高度层
— 飞行航线
— 目的地机场和预计经过总时间
— 备降机场
— 燃油续航时间
— 机上总人数
— 紧急和救生设备
— 其他资料
注1:飞行中提交飞行计划时,对本项内容提供的资料是指如果需要可以获取本次飞行补充资料的地点。
注2:飞行中提交飞行计划时,对本项内容提供的资料是指本次飞行计划从航路第一点开始的时间。
注3:“机场”一词在飞行计划中也包括某些类型的航空器(如直升机或气球)使用的机场之外的场地。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订(9)